青原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 吉青府办字〔2021〕68号

发布时间:2021-07-30 16:12:5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青原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30日

    

                          青原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稳妥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难题,完善企业市场化救治和退出机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及《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各部门与法院“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合力处置”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涉及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资产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打击逃废债、变更注销、中介管理、费用保障等问题,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社会稳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政府和法院提交的企业破产审判涉及的债务处理、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税务处理、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破产费用以及刑民交叉、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二)推动企业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探索推动预重整工作,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度,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的作用,促进企业破产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

    (三)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企业破产审判的决策部署,适用破产机制倒逼企业规范经营,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能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能尽快市场出清。

    (四)建立涉及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监测评估法院和政府部门涉及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的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区政府、区法院,定期通报全区企业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处置工作情况,汇总编发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做法。

    (五)建立维稳工作机制。做好重大影响案件的风险评估、预警和舆情“三同步”工作,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点,包括债权人诉求、职工债权保障、信访群访、特殊财产预先处置、零清偿情形等,协同做好维稳预案,预防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六)依法打击逃废债。以破产财产最大化为目标,加大企业资产流失追查工作,加大对挪用企业资金、非法转移、侵占企业资产、虚假诉讼等行为的打击力度。

    (七)设立破产案件援助专项资金。设立财政拨款、按一定比例向管理人提取破产经费保障资金以及社会机构或个人自愿捐助资金为来源的破产援助资金制度,保障企业破产工作顺利推进。

    (八)研究解决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处置中的问题;研究解决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提出的需要由府院联动机制解决的其他问题。

    三、组织领导

    成立吉安市青原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政府联系法院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区法院院长担任副组长,区法院、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国资中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委信访局、区税务局等13个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邀其他单位参与协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法院,由区法院分管副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法院、区发改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其他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应有专门的印章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工作职责

    1.区法院:负责牵头提议并召集召开联席会议或协调会,汇总法院在破产审判工作中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解决全院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理的相关事宜,协调处理清理“僵尸企业”和去产能工作中需法院解决的问题,推动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研究建立破产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移送在破产处置中发现的犯罪线索;通报破产审判方面的司法文件、工作制度和重大破产案件受理、审理、执行情况和相关破产管理人信息,发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2.区发改委:协助召集召开联席会议或协调会;协调政府职能部门研究解决破产审理中的重大问题;牵头研究、制定和落实“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市场出清、企业兼并重组、经济转型升级、优化布局的政策与措施;协调处理“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破产处置。

    3.区工信局:研究、落实和协调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制定破产企业、“僵尸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处置中优化产业布局、工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支持引入企业进行破产重整。

    4.区公安分局:积极配合做好涉及企业破产的矛盾化解和维稳工作,依法查处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发现并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加强防逃控逃工作,努力追赃挽损。

    5.区司法局:协调相关部门加强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和培训,监督引导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遵守行业准则、正确履职;协调配合做好企业破产处置的法律宣传工作。

    6.区财政局:按照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现有财政资金做好企业破产工作相关经费保障。积极协助政府和法院做好“僵尸企业”和破产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关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依法依规支持相关单位查控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账户资金流向,配合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防范不合理的对外投资和转移资产行为。推动银行业参与企业破产处置,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僵尸企业”及时组建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对“僵尸企业”的逃废债行为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7.区人社局:指导协调破产企业、“僵尸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及劳动关系处置相关工作;协调运用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权益;协调处理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欠费等问题;加强对破产企业职工及“僵尸企业”职工再就业辅导工作。

    8.区自然资源分局:加大对破产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处置的支持力度,用足用好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政策,协调破产企业涉及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探矿权、采矿权的权属登记、变更处置等相关事项。

    9.区住建局:研究、制订和落实破产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有关城乡建设和房屋交易等政策和措施;研究解决房地产企业破产中的相关问题。

    10.区国资中心:负责督促指导区属国有“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汇总区属国有破产企业处置中的问题及建议。

    1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办理登记破产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停用、变更、启用、注销、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各种生产经营许可及其变更、注销,协调办理破产企业股权变更、公司登记注销等事宜。

    12.区委信访局:协调处理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化解和维稳工作。

    13.区税务局:落实破产企业处置的税收优惠政策,依法申报税收债权,依法办理破产企业的税务变更、注销事宜,支持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

    五、运行机制

    (一)会议机制

    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涉及破产审判和“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处置中的政策措施,制定相关制度等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及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定期召开(一年至少一次),必要时可由组长、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提议临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常务副组长或副组长主持。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破产处置中的具体问题,研究提请由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和全体办公室成员参加,由主任提议不定期召开。必要时,根据需要经主任批准召开部分成员参加的协调会议。办公室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二)议题提交机制

    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遇需要联动机制成员单位解决的问题,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联动协调范畴的问题向相关成员单位推送,成员单位应协助处理。成员单位不能解决的,办公室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方案。需要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的,由办公室会商相关部门联合调研后,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

    (三)督促推进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由成员单位协调解决的事项,应函告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予以协办并函复协办结果。对成员单位不能及时协办的,办公室应予催办。

    (四)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破产企业审判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汇总、通报破产审判的相关政策、重大案件进展情况及府院联动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五)风险预警评估机制

    建立破产案件受理预警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对案件进行研判评估,对涉及重大风险和舆情影响的企业破产案件,制定针对性处置方案。

    (六)破产审判保障机制

    建立完善破产管理人准入、考评、管理机制;协调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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