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执转破”工作考核指标设置及考核标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工作考核指标设置及考核标准的若干意见(试行)》已于2021年12月14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4日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关于“执转破”工作考核指标设置及考核
标准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执转破”工作推进会精神,大力推动符合破产条件的执行案件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要求,对“执转破”工作考核指标设置及考核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考核指标设置
1.为促使本院破产审判团队及时接收并审查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在本院的考核项目中增加“‘执转破’工作开展情况”的内容,作为加分项目,考核分值为2分。具体指标设置为“受移送部门接收率”,执行部门移送破产审查的材料,由受移送立案部门负责接收。受移送立案部门应当认真审核并及时反馈意见,不得无故不予接收或暂缓立案。受移送立案部门接收的案件数与执行部门移送的案件数之比为受移送部门接收率。接收率高于全省基层法院平均接收率的,每高1个百分点,加0.1分。本项指标由审判管理部门负责考核。
二、相关案件折算标准
2.执行法官每成功移送1宗破产案件,工作量按本院设置的普通民商事案件标准件0.4件核算。
3.破产案件审理工作量根据破产财产数额、债权人人数、职工人数、是否涉及程序转换、影响大小等因素折算标准案件数予以核定。重大破产案件的审判业绩计算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以本院设置的普通民商事案件标准件为基准,简易破产案件可按20件核算;普通破产案件可按30件核算;重大破产案件可按50件核算。本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本院实际合理确定区分上述种类破产案件的具体标准。
4.如果破产案件未审结,年终可以根据审理进展程度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工作量。破产案件进度可以按以下比例计算:
(1)破产清算案件:裁定确认主要债权(40%);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裁定批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60%);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裁定批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80%);主要破产财产分配完毕(90%);裁定终结破产程序(100%)。
(2)破产重整案件:裁定重整(20%);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讨论(70%);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或获得批准(80%);重整计划执行完毕(100%)。
(3)破产和解案件:裁定和解(20%);和解协议草案提交讨论(70%);和解协议草案通过或获得批准(80%);和解协议执行完毕(100%)。
如重整或和解失败宣告破产的,从宣告破产开始按破产清算案件相关节点计算工作进度。本院将根据实际细化进度节点,核算破产案件审理法官的工作量。
5.以下五种情形原则上不得按照本意见第3条加折,也不得依照本意见第4条分段计算工作量:
(1)破产申请审查的;
(2)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3)裁定受理后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规定终结破产程序的;
(5)无财产可供分配,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
上述五种情形按照本院设置的普通民商事案件标准件核算。
6.本院制定的破产案件折算标准高于本意见的,可按原标准执行;低于本意见的,按本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
7.债权人或债务人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案件的考核标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其他
8.本意见由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9.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