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简易执行案件暂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吉青法字〔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3-10 16:39:09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繁简分流办案工作机制,实现简案快办、提高执行效率的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青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执行案件集约执行、繁简分流是指对案件标的、案由、当事人类型等综合分析后,将其中简单易执、易结的案件纳入快速办理的工作流程,其他案件则转入普通办理流程。

    第二条 执行案件实行集约执行、繁简分流,以严格依法和便民高效为基本原则,通过对案件的科学筛选及适用不同流程,实现全部案件快速反应、简易案件快执快结,全面提升执行质效。

    第三条 简易执行案件(以下简称简执案件)适用简化执行程序、缩短执行时间的工作流程办理,以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简执案件类型

    第四条 根据其查控财产及所需执行措施的繁简复杂程度进行判断,符合下列规定条件之一的案件纳入简易执行案件:

    (一)经“总对总”“点对点”集中财产查控,发现有足额且方便执行的财产,如银行存款以及微信、支付宝、财付通、手机银行等支付、理财账户的资金;

    (二)被执行人直接履行的,或者通过运用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同意并直接履行的案件;

    (三)当事人在法院指定履行期限内达成和解的案件;

    (四)诉前或诉讼保全已控制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

    (五)被执行人在同一时期其他案件中已被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六)已为本案申请人执行到案款,退款前查询到该申请人在本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依法定程序用该笔款项足额清偿其他案件的;

    (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清偿债务后有剩余价款,依法定程序用该笔款项可足额清偿其他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

    (八)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第三人在法院直接送达的通知书指定期限内没有异议,且经调查后直接执行的第三人财产不需要变现的;

    (九)发现不符合申请执行的受理条件,速控团队评议研究后,初步认为应驳回执行申请的;

    (十)其他可快速执结的案件。

    第五条 下列案件原则上不归入简执案件:

    (一)排除妨碍、强制拆除、房屋迁出类案件;

    (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虽足以清偿债权,但需要调查财产占有、使用等情况,或者需要评估、拍卖等进一步处置,短期内不能执行完毕的案件;

    (三)法律关系复杂、执行难度大的案件;

    (四)需要通过搜查、审计及其他多种方式调查财产或者查找当事人的案件;

    (五)涉嫌拒执犯罪或者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刑事犯罪的案件;

    (六)较为复杂的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

    (七)涉黑、涉恶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

    (八)其他不宜简单执行的案件。

    第三章 简执案件审查重点

    第六条 在案财产情况。根据案管系统中的财产查询功能系统中的财产查询反馈表审查案件的财产反馈结果,查看各协执单位对财产控制措施的反馈,判断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产控制是否存在遗漏,如有,则需尽快补充采取控制措施;

    (二)是否存在明显超标的查封情况,如有,则需尽快核对案件总金额后解除超标的部分财产的控制。

    第七条 执行通知书送达情况。《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文书是否制作和送达(含公告送达)。未送达的,及时补充送达。

    第八条 是否需要查询其他信息。不足额的案件是否提起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查询、自然人住所地(网格管理)查询和住房公积金查询。

    第九条 是否有提交财产线索。对申请人提供的明确、具体的财产线索,要及时核实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十条 财产控制期限是否即将届满。首次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人有无提交在先财产保全材料以及续行控制在先财产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恢复执行的案件是否需要续行控制之前控制的财产。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以上内容审查完毕后,承 办人要根据审查内容对案件的办理作以下归纳总结,并在卷封上标注:

    (一)已控制财产情况;

    (二)初步执行方案;

    (三)需要优先处置的事项;

    (四)前期查控等工作需要补充完善和注意的事项;

    (五)案件的重点、难点。

    第四章 简执案件执行时限

    第十二条 简执案件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的,一般在20天内执行完毕,原则上不超过30天。

    第十三条 简执案件符合终结执行情形的,一般在20天内终结执行,原则上不超过30天。

    第十四条 简执案件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一般在20天内以终结本次程序方式结案,原则上不超过45天。

    第十五条 简执案件符合“执转破”条件的,一般在20天内移送破产审查,原则上不超过45天。

    第五章 简执案件执行方式

    第十六条 简执案件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可明确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第十七条 简执案件在报告财产令时,可明确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如实报告财产,及拒不报告财产或者不如实报告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 凡是能够找到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拒不履行义务的,依法予以拘留并罚款。

    第十九条 凡是能够找到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拒不报告财产或者不如实报告的,依法予以拘留并罚款。

    第二十条 简执案件的被执行人符合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限制消费的,同步直接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

    第二十一条 简执案件在“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到财产后,应立即予以查封、冻结或者扣划。

    第二十二条 已经执行完毕的简执案件,应于执结当日在流程网上点击结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简执案件的办理应遵循快捷、简便的原则,卷宗材料要完整,经批准可使用填充式法律文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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