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办法(试行) 吉青法字〔2022〕3号

发布时间:2022-03-10 16:40:0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行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案件的分类

    第一条  执行实施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以合法、便民、高效为原则,将案件分为简易案件、普通执行案件、涉金融执行案件三类。

    第二条  简易案件是指无需处分财产就能办结的案件,执行时限为2个月,包括以下几类:

    (一)财产保全的案件; 

    (二)诉前或诉讼保全已冻结资金且能足额清偿债务的案件;

    (三)执行标的为房屋、车辆过户等行为履行执行案件; 

    (四)追缴诉讼费、罚款的案件;

    (五)简单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

    (六)当事人有可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被执行人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

    (七)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到金钱足以清偿债务的案件;

    (八)已穷尽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

    (九)执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被执行人具有长期稳定收入的案件;

    (十)其他在二个月内可速执的简易案件。

    第三条  普通执行案件的执行时限原则上为六个月,涉及下列事项的案件为普通执行案件:

    (一)经过调查发现财产无法足额清偿债务的金钱给付案件;

    (二)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的案件;

    (三)需评估、拍卖、变卖财产的执行案件,在两个月内不能快速执行完毕的其他案件;

    (四)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腾退、强制审计、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或需移送追究拒执等刑事责任的案件;

    (五)涉及被害人众多或者涉案被告人众多的刑事案件涉财产裁判的执行案件;

    (六)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矛盾尖锐的案件;

    (七)上级法院监督及本院交办、督办的案件;

    (八)其他不能在两个月内快执的案件。

    第四条  涉金融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关的案件。

    二、案件分配

    第五条 执行局下设两个办案团队,具体如下:

    执行指挥中心管理团队,包含综合组、外勤查控组;

    执行实施团队,包含执行实施一组、二组、三组;

    执行案件立案后由执行指挥中心管理团队的综合组按照本规定进行案件分类,简易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事项由外勤查控组办理,普通执行案件、金融案件等由执行实施团队办理。

    三、案件的流转与办理

    第六条 所有执行案件统一由执行指挥中心管理团队向立案庭签收,并负责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执行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等首次文书制作与送达,完成后,将普通执行案件分配给执行实施团队。

    第七条 执行指挥中心管理团队负责对案件网络查询、初次执行文书的制作与送达等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全部完成。

    第八条 普通执行案件办理团队负责以下工作:

    1、对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进行核实;

    2、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查封车辆、房产,若需查封,将卷宗材料交到综合科,由综合科制作查封裁定书,并完成查控。

    3、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4、及时关注网络查控结果,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及时采取冻结措施。

    第九条 对足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简易案件,执行指挥中心管理团队应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支付宝等财产的执行,并及时执行完毕。

    对查封并控制的被执行人的车辆、不动产等繁琐案件,2个月内不能结案的,依法转交执行实施团队及时评估、拍卖等措施。

    四、“终本”案件的办理和恢复执行

    第十条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关于规范“终本案件”办理的相关规定,穷尽财产调查,期满三个月后,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案情简单且已经穷尽执行措施的,可不受立案后满三个月期限的限制。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的,由原承办法官对财产线索的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核准后交立案庭审核立案。

    第十二条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每满6个月,由执行指挥中心管理团队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采取下一步措施。

    第十三条  该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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