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指挥中心的运行规定(试行) 吉青法字〔2019〕2号

发布时间:2019-07-16 16:42:32


    为充分发挥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执行工作体制的职能作用,畅通执行案件当事人的诉求渠道,及时有效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00]3号)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成立指挥中心,负责处理全院执行工作中的紧急事项。

    执行指挥中心的负责人由执行局局长担任,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指挥中心的工作。执行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设在青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指挥中心日常工作。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工作职责包括有:

    (一)统一指挥调度法院执行力量,处置执行突发事件;

    (二)集中发起法院提交的对被执行人身份和财产信息的网络查控申请;

    (三)集中汇总执行要情信息,汇总执行案件数据库;

    (四)办理执行案件跨省委托受托事项;

    (五)协助办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六)对被执行人进行集中公示曝光;

    (七)办理其他应当由执行指挥中心负责的事项。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下设两个组:集约协调组、执行事务组。各组之间工作应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对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同时,应成立由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的快速反应执行小组,负责处理本院执行工作中的紧急事项,并执行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指令。

    第四条 集约协调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执行指挥系统建设和运行;

    (二)负责执行案件信息系统、网络查控系统的规范运行;

    (三)组织、指导、协调全院执行专项活动;

    (四)统一调配全院执行力量,组织集中执行、联合执行活动;

    (五)负责全院委托执行事项的接收、上报;

    (六)负责上级交办的涉执信访件的转交、跟踪、反馈;

    (七)负责与有关部门推动执行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条 执行事务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院查控事项的办理;

    (二)负责其他地区委托事项的办理;

    (三)协调对执行财产快速查控和处理,对有关场所出现的被执行人快速现场处理;

    (四)负责协助执行相关部门查控和跨省协助查控工作;

    第六条 辖区中、基层法院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均应开通 24小时执行应急电话,并派人全天值守。接听人员负责记录上报的执行突发事件、重大涉执信访事件及请求协调事项及时逐级上报,并传达上级执行指挥中心的指令。对通过执行应急电话请求处理的紧急事项,值守人员应当核实来电人的身份、执行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的自然情况等基本信息;基本属实的,应当立即报告、处理。

    第七条 对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发出的指令,快速反应执行小组必须立即遵照执行,及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并要在执行完毕后立即将有关情况回复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并报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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