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诉讼中委托鉴定、评估管理工作,强化法院对重大复杂案件委托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能力及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选择和使用专业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依法、高效、求实的原则。
第二条对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的委托鉴定工作、采取以竞争方式选择专业机构的形式;
第三条设立以竞争方式选择专业机构评估委员会,由其负责以竞争方式选择专业机构;评审委员由院领导及破产审判、立案信访、执行、司法技术、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业务部门或司法技术部门,具体负责专业机构的选择、评审的组织、协调、考核等相关工作;每次评审前,分别从评审委员会中选定5人或7人具体参与对社会中介机构的选定工作;
第四条重大复杂案件是指:
(一)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二)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三)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受理法院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专业机构选择采取竞争方式确定,法院发布公告后,由符合条件的在册机构提交工作方案,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一家为首选机构,视情况选择若干备选机构。
第六条在册机构提交的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近3年进行司法鉴定工作的业绩;
(二)机构的规模、专职管理人员的储备和团队构建情况;
(三)拟委派参与该委托工作的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
(四)参与该委托工作竞争的优势;
(五)成功被选后拟收取的报酬;
(六)成功被选后的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采取竞争方式选择专业机构时,评审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应从机构的竟标条件、机构声誉、规模、拟委派鉴定团队项目负责人、常驻人员的执业经验、知识背景、业绩和培训情况、近3年承办司法鉴定案件法院对该机构的评价意见、行业经验、竞争优势、工作计划、报价方案等方面进行评分,并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其他分数平均分的方法,确定每个机构的的评审成绩。评审结果应当公告,评审材料应当留档备查参与竞争的在册机构不得少于三家,不足三家但经受理案件的法院审查符合竞争条件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两家在册机构参与竞争的,从中择优指定一家作为首选机构,另一家作为备选机构;
(二)只有一家在册机构报名的,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该鉴定案件选择要求且不存在不适宜担任该案件首选机构情形的,由法院直接指定该机构为该案件的首选机构。
第八条专业机构或参与案件的团队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需要回避的情形: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
(四)与本案的诉讼的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专业机构接受指定后,应签署《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由法院备案,一份专业机构留存。
第十条 《承诺书》由法院制作,承诺事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明确案件的最长办理期限,包括各项程序的预估时间节点;
(二)专业机构工作团队的协作机制,固定团队负责人核心成员人数及名单,团队成员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更换;
(三)专业机构应当亲自完成鉴定任务,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推辞;
(四)专业机构应当规范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五)专业机构应及时完成法院指定工作事项,定期报告工作内容,重大事项及时专项报告;
(六)依法接受法院监督;
(七)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选定为首选机构情形的声明;
(八)其他法院认为其应当勤勉尽职、忠实履行职务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专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承诺书》的内容履职,如违反《承诺书》相应内容,法院可视情节轻重予以训勉、调减报酬、更换或报送上级法院;
第十二条 专业机构接受指定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其正式组建工作团队情况向法院备案,包括团队成员名单、执业证号、联系方式和具体分工等;
第十三条 专业机构接受指定之日起,应至少每个月向法院提交书面工作报告,详细陈诉对应期间的工作进展情况。专业机构履行职务期间,应对重大、疑难、复杂、突发事项制作专项工作报告,详细陈诉对应事项的事实、争议、法律规定及专业机构意见,并向法院书面汇报。
第十四条 法院应当适时对专业机构的鉴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对专业机构的工作提出要求,专业机构应及时完成法院指定的鉴定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法院对于专业机构办案过程中未能勤勉履职或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可视情节轻重对专业机构采取训勉、更换等惩戒措施,惩戒情况应归档留存。
第十六条 专业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决定更换专业机构:
(一)未按本意见或法院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同一案件被法院训勉达两次的;
(二)因不按规定报告工作等原因,同一案件被法院训勉达两次的;
(三)未经法院许可,将专业机构的主要职责交由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行使;
(四)违反《承诺书》中承诺的情形,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备案的负责人离职或件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不能满足办案需求,期限内不能补足相应人员的;
(六)缺乏担任专业机构所具备的专业能力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
(七)备案的负责人离职或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不能满足办案需求,期限内不能补足相应人员的;
(八)缺乏担任专业机构所具备的专业能力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的情形;
(九)需要更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