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提升立案工作质效,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青原区人民法院的网上立案工作坚持公开、便民、高效原则。
第二条 青原区人民法院按照“互联网+”模式开展网上立案工作。网上立案包含以下内容:
(一) 自助立案。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江西法院审判综合服务平台提交民事起诉状、执行或国家赔偿申请书,上传相关证据材料,立案庭根据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通过网上立案系统对起诉和申请材料进行登记立案。
(二) 跨域立案。(1)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全省任一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跨域立案”窗口,经跨域立案法官协助,可通过网上立案的跨域系统,递交起诉、上诉或申请再审等诉讼材料,在接收材料法院和受理案件法院的共同服务下,完成跨域立案工作。;(2)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也可打开微信,通过搜索微信小程序“移动微法院”自助跨域,并将立案材料邮寄至管辖法院。
第三条 网上立案不适用于诉讼保全和特别程序案件。
第四条 网上立案平台分为当事人、律师服务平台和立案法官工作平台。跨域立案工作平台对法官开放,“移动微法院”跨域和非跨域的网上立案工作对公众开放。
第五条 律师凭借有效执业凭证登陆江西法院审判综合服务平台注册,注册完毕后按系统提示,携带有效执业凭证前往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可凭专属账号和密码登陆网上立案平台,以律师身份进行网上立案。当事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登陆江西法院审判综合服务平台注册,注册通过后凭有效身份信息和密码登陆网上立案平台。
第六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时,应当通过网络在线提交所有诉讼材料(统一使用 A4 型纸的电子文本)。网上立案系统会提示所需材料及上传格式,并对网上立案操作步骤进行指引。未按系统提示正确输入立案信息或上传诉讼材料的,无法完成立案申请提交。
第七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网上立案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申请执行条件的,法院依法登记立案,并通过 12368 短信、办公电话或电子邮箱等方式向当事人发送登记立案信息。
第八条 对符合立案受理基本条件,但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立案庭将通过 12368 短信、办公电话或电子邮箱等方式向当事人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立案庭依法登记立案;在指定期限内未全部补正或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立案申请。
第九条 对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由立案法官回复不同意立案并说明不立案原因,当事人在网上坚持起诉或申请的,可以预约其到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当面解答,仍然坚持起诉或申请的,应到有管辖权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提交书面材料,立案庭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条 网上立案平台暂不支持在线交纳诉讼费。
(一) 自助立案的,由立案申请人按照立案系统提示的诉讼费金额、户名、账号、开户行和交纳期限等信息,自行交费并按时上传银行缴存凭证、电子银行转账回执的照片或截图等,证明已完成诉讼费的交纳。
(二) 跨域立案的,接收材料的法官应在立案受理法院完成材料审核后,按照立案系统提示,一次性告知立案申请人诉讼费金额、户名、账号、开户行和交纳期限等信息,立案申请人自行交费并按时持银行缴存凭证、电子银行转账回执的照片或截图等到接收材料法院证明已完成诉讼费的交纳。
(三) 银行缴存凭证、电子银行转账回执的照片或截图等必须清晰体现金额、交费人、交费时间、收款人及账号等信息。
(四) 逾期交纳诉讼费或撤回电子转账等行为按撤诉处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在诉讼费交纳后 7 日内,将申请立案时上传的诉讼材料纸质版直接或邮寄交给立案系统提示的联系人。通过法院跨域立案的,直接交给协助办理跨域立案的法院,通过“移动微法院”跨域立案的,直接将材料邮寄给管辖法院。逾期不提供纸质诉讼材料,按撤诉处理。
第十二条 网上立案平台具备全程留痕功能。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有关信息,不得虚假诉讼,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否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法院负责网上立案系统维护。
第十四条 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设置自助立案区,配备电脑和打印机等自助设备,方便当事人自助立案。
第十五条 立案庭应当及时跟踪、审核网上立案信息。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时起试行。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