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区人民法院、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企业送达信息共享机制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吉青法〔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4-22 16:50:06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作用,促进企业诚信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为深入推进全省深化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青原区人民法院与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共同协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青原区人民法院、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等市场主体送达诉讼文书、行政文书等法律文书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场主体向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时,其申请登记的公司地址为依法默示方式承诺确认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第三条 市场主体在办理、设立、变更备案等登记时,同时签订送达地址承诺书,保证市场主体所提供的地址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公司地址时,要及时在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变更登记。

    第五条 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互联网等方式直接公示市场主体提供的公司地址。

    第六条 青原区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程序中,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平台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的公司地址并邮寄法律文书。

    第七条 青原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平台提供的地址不能送达该市场主体的,应于七日内将上述情况及时告知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诉讼中变更登记或提供新的经营场所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进行变更登记,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于七日内将上述变更情况通知青原区人民法院。

    第九条 青原区人民法院、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将本单位负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联络人员作为双方该项工作对接沟通的专职人员。

    第十条 青原区人民法院、青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适用本细则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另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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