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服务工作细则 吉青法字〔2018〕3号

发布时间:2018-11-20 16:52:22


    导诉细则:

    第一条 对当事人先由导诉员负责接待,根据当事人的不同需求进行分流引导。(一)尚未准备好立案材料来院咨询的当事人,对相邻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赡养费纠纷、抚育费等纠纷建议当事人先到所在社区调解组织解决,调解不成的再将起诉材料递交到法院;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著作权侵权、权属等纠纷引 导其到人民调解窗口;对合同等商事纠纷,在告知当事人程 序性事项的同时,建议当事人就实体问题咨询律师后,准备好起诉材料再递交到法院。(二)已准备好立案材料来院办理立案手续的当事人,引导其到民商事立案窗口。(三)对前来递交证据材料、上诉状、领取传票、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告知其案件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如遇承办人正在开庭或外出调查无法联系等情形,引导其到立案大厅的材料转接窗口。(四)对前来递交执行申请的当事人,就拟写执行申请书、执行收费、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执行风险等告知后引导其至执行催告窗口。 (五)对前来办理缴费、退款手续的当事人,告知其案件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后,引导其到立案大厅的财务窗口。 (六)对不服判决,需要有关法官答疑释理的当事人,以及前来信访、投诉、要求院长接待的当事人,在耐心了解情况和掌握当事人诉求的情况下,将其引导至立案信访接待室,由信访工作人员按照我院相关规定予以接待、安排;对当事人来电、来院查询案件立案、审理、执行情况的,在不泄露审判秘密等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为当事人及时提供案件是否已经受理、案件审理及执行所处的阶段等基本信息。

    第二条 导诉员应做好大厅导诉台的协调管理工作。对当事人程序性法律问题的疑惑,引导由咨询员负责解答;对一些自身文化水平低、经济条件差、诉讼能力弱,不具备自书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指导和帮助,如撰写起诉状、强制执行申 请书等法律文书。

    第三条 导诉员存有疑虑的事项,应及时请示中心分管领 导或通过其他渠道帮助当事人了解情况,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推诿、拒绝;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导诉人员要耐心解释,并告知其到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导诉员在上班时间应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着装,保持仪表整洁。

    立案细则:

    第五条 立案人员负责民商事、执行案件的审查,应当在 收到当事人诉讼材料后七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六条 立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后,对当事人同意 诉前调解的,法院调解工作人员依法组织调解;对其他符合 立案受理条件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场受理,诉讼材料未齐 全的案件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对不属法院主管的案件,一般不予立案,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解决;对本院无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对重大、疑难案件等不宜当即立案受理的案件及时报告 分管领导。

    第七条 对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经向当事人建议后,编立调解字号,引导至人民调解室先行调解。主要涉及以下几类纠纷:(一)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相邻关系、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物权纠纷;(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承揽 合同、合伙协议、劳务(雇佣)合同、服务合同等债权纠纷;(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等;(五)涉及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的纠纷;(六)侵权纠纷;(七)其他适合先行调解的纠纷。 但下列案件除外:(一)原告明确拒绝调解的纠纷;(二)争议标的在 300 万以上的纠纷或者原、被告中有一方及以上在外地的纠纷;(三)确认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的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的纠纷; (四)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须公告送达或者原、被告被 采取强制措施、被监禁的纠纷; (五)起诉时原告申请保全或评估、鉴定的纠纷;(六)其他案情复杂,确实不适宜人民调解的纠纷。

    第八条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明显需要提供评估、鉴定等证据,或者需涉外送达等期间较长的起诉,当事人同意先予诉前登记处置的,可以暂缓立案,编立预立字号。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形:(一)起诉时明显具有法律规定终止诉讼情形的;(二)起诉时即申请评估、鉴定或者明显需评估、鉴定的;(三)需涉外送达等期间较长的;(四)其他程序原因,当事人同意暂缓立案的;

    第九条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经评估确有风险等级或者明显滥用诉权等情形,法院不宜受理或暂不宜受理、需另行或者联动协调处置的起诉,编立立调字号。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法院不宜受理或不宜过早受理的政策性强、牵扯 面广、社会影响大,需另行或者与综治、维稳等部门联动协调处置的敏感性起诉;(二)经信访评估确有风险或者明显滥用诉权等情形的起诉;(三)法院不宜受理或不宜过早受理的其他起诉。

    第十条 依法对网上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并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对繁简分流后,当天受理的案件进行均衡分案,确保所立案件及时移送各审判业务庭。

    第十二条 确定专人对引导调解的案件进行跟踪,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但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依法立案受理,并对引导调解的案件进行结案、装订及归档。

    第十三条 立案人员在上班时间应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着装,准时准点上班。

    材料转接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材料转接窗口递交诉讼 材料,应当填写《诉讼材料收转清单》,写明案号、收件(部门)人、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递交(部 门)人、递交日期、联系电话等内容,一式两份,并提交递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五条 材料转接窗口接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递交的 诉讼材料应完成下列手续:(一)核对收取的材料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诉讼材料收转清单》上填写的内容是否相符。(二)在《诉讼材料收转清单》下方的转接人和转接日期栏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一份交给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三)材料收转要及时在收转发 E 中心留痕。(四)根据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递交要求和诉讼材料的 内容确定诉讼材料的归属部门,将诉讼材料放入该部门资料箱内,于当日由相关庭室内勤到立案大厅领取,并由收件人在《材料收转台账》上的签收(部门)人和签收日期栏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六条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材料转接窗口领取诉讼材料,应完成下列手续:

    (一)向材料转接窗口工作人员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如是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者受当事人委托前来领取诉讼材料的,则应同时出示授权委托书,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二)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人和收件日期栏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填写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材料转接窗口工作人员将诉讼材料送达给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完成下列手续:(一)核对前来领取诉讼材料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二)将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签收后的送达回证等放入发件部门的材料箱内。(三)于当日由相关庭室内勤到立案大厅领取并签收。

    第十八条 材料转接员在上班时间应按照《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着装,准时准点上班。

    文明接待细则:

    第十九条: (一)统一着法院制服,佩戴法徽,系红领带,挂牌上岗。(二)诉讼服务中心上岗人员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 举止文明,不带情绪上岗。 (三)不得披衣、敞怀、挽衣袖、卷裤腿、穿与制服不 相称的鞋子。 (四)对来访群众态度诚恳、自然、亲切,语言规范、 语气温和,不得生硬傲慢。 (五)平等对待每一个来访来诉群众,尊重年老、疾病 或残疾当事人,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特别关照。 (六)遇到言辞激烈、情绪激动的当事人,应保持冷静,不与其发生争执。 (七)对于当事人攻击、侮辱性语言,表明态度,及时予以制止。(八)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或错误意见耐心释明,礼貌拒绝。(九)文明接待用语。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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