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区人民法院扩大独任制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实施细则(试行) 吉青法字〔2021〕15号

发布时间:2021-10-18 16:53: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法[2020]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法[2020]11号),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厘清审判组织形式与审理程序的关系,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促进提高审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青原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恪守全国人大授权范围,扩大独任审判范围;细化审判权运行机制,确保独任审判权规范运行;厘清程序规定,准确把握独任制和合议制适用标准和转换机制,实现提升审判质量效率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统一。

    第三条 【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外,部分案件事实不宜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事实不易查明,是指案件事实认定须以评估、鉴定、审计、调查取证等耗时较长、环节较多的庭前程序为前提;法律适用明确,是指法律适用无明显分歧,一旦事实查明,无论结果是正或反,即可认定法律关系,适用法律进行裁判。

    第四条 【不适用范围】下列案件,不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只能组成合议庭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

    (四)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

    (五)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六)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

    (七)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八)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九)有关单位或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办案情况的;

    (十)其他不宜采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二章     庭前确认

    第五条【独任审理的确认】基层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时,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除选民资格确认以外的特别程序案件,即由系统默认为独任审判案件,案件承办人即为独任审理法官。

    第六条【推进清单化自动识别】本院随着改革深入推进,可以适时梳理细化系统默认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类型清单,强化立案阶段审判组织自动配置,提高后续流转效率。

    第七条【审理阶段审判组织确定】立案阶段未明确审判组织形式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开庭之前,根据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决定是否适用独任制审理。

    第三章  告知程序

    第八条【告知程序】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并告知审判组织形式,制作《普通程序案件独任审理告知书》,告知书中应载明独任法官姓名等信息,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九条【当事人异议处理】当事人对适用独任制审理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审判组织形式不属于当事人可提出异议申请的事项,对扩大适用独任审判的案件,应当告知其适用依据。

    第四章  程序转换与审判组织变更

    第十条【转化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案件,拟转变程序为普通程序审理,且案件不存在本细则第四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第十一条【独任制转合议制的情形】适用独任审理的特别程序案件、普通程序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本细则第四条(一)至(五)项、(九)项、(十)项或下列情形的,应当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

    (一)涉嫌犯罪,拟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的;

    (二)缺乏直接证据,拟以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

    (三)须适用法律原则作出裁判的;

    (四)对主要书证文义解释有重大分歧,足以对当事人权利义务认定有重大影响的;

    (五)适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

    (六)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七)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

    (八)院庭长在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中认为有必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的;

    (九)其他不宜继续采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十二条【适用程序与审判组织同时转化】独任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简易程序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应当由合议庭作出适用程序与审判组织转化的民事裁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十三条【适用程序转化】独任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简易程序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并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由独任法官作出适用程序转化的民事裁定书,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十四条【审判组织变更】独任审理的民事特别程序案件、普通程序案件,转为合议庭审理时,应当由合议庭作出审判组织变更的民事裁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十五条【变更限制】独任审判法官不得因审限原因,将独任审判的小额诉讼案件、简易程序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已经由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不得转为独任审理。

    第十六条【效力延续】程序转换与审判组织形式变更前,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已作出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审限计算】经过程序转换与审判组织形式变更的案件,根据其适用程序确定审理期间,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审判方式

    第十八条【普通独任审理方式】适用普通程序的独任审理案件,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并应当结合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作用;规范采取要素式、争点式、表格式审理模式。

    第十九条【案件研判】探索建立独任法官集中评议机制,可以由若干名独任法官组成评议组,对独任制普通程序案件审判中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讨。

    第二十条【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出现须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情形时,独任法官应当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专业法官会议个案讨论结果独任法官可参考适用,专业法官会议会议记录应当入卷存档,但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并非审委会讨论前置程序。

    第二十一条【文书签署】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经承办法官署名后即可发出。

    第二十二条【鼓励使用电子诉讼方法】鼓励采用电子诉讼方式,根据电子诉讼规则,进行电子送达、网上证据交换与网上开庭。

    第二十三条【鼓励督促履行】应于宣判时向当事人送达《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裁判文书载明的义务,告知不及时履行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流程监管】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适用程序纳入静默化流程监管,对立案、分案、审理、结案、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监督、指导,实现全流程留痕的系统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质量监管】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判文书等材料均应经过文书质检后,才能送达当事人。

    加大对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评查应当覆盖每一位独任法官。

    第二十六条【个案监管范围】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应当纳入庭级监管。

    完善办案系统,将前款纳入个案监管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普通程序案件通过系统设置自动识别并纳入个案监管范围。

    第二十七条【个案监管方式】庭长对独任制审理案件的监管方式为:要求独任法官在制定期限内汇报案件进度、提供类案裁判文书或检索报告、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要求转为合议制审理。庭长对案件审理过程或独任法官拟作出裁判结果有异议的,不得直接要求独任法官按照其意见进行裁判,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八条【个案监管会议平台】对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专业法官会议不同意独任法官审理意见的,应当由独任法官进行复议,并向庭长报告复议结果。复议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的,修改原裁判意见;复议未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独任法官坚持原裁判意见,且庭长不同意裁判结果的,案件应当审判委员会讨论,且应裁定转为合议庭进行审理。

    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按照审委会决议,形成裁判结果,撰写裁判文书。

    第二十九条【权限冻结】对独任法官应当报告案件进展而未报告的,庭长要求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而未提交的,系统自动冻结案件文书签发和结案权限。

    第三十条【裁判责任】独任法官对其作出的裁判负责,依法承担错案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未规定的处理】执行过程中,对于本细则未规定的内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实施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细则与今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准。

    第三十三条【解释机关】本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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