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程序效能,全面落实上级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及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化配置】 在速裁庭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负责对小额诉讼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集约化办理。
第三条 【扩大适用】 符合法定适用条件的纠纷,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符合约定适用条件的纠纷,在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基础上,引导当事人选择适用,扩大、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
第四条 【高效便利】 小额诉讼程序各流程设置,坚持便利当事人参与,优质、高效、低成本地解决矛盾纠纷;坚持便利审判人员及辅助人员适用,高效快捷审理,提升程序效能。
第五条【优化适用】 精准优化小额诉讼案件流转环节,简化案件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转换适用机制,健全程序配套举措,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专业化审理、集约化办理小额诉讼案件。专业化审理、集约化办理小额诉讼案件。
第六条【权利保障】 小额诉讼案件在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等方式时,不得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应当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第七条【立审执一体】 打通梗阻环节,确保小额诉讼案件立案、审判、执行一体推进。强化诉前、诉中保全,保障判后及时履行;探索判后或执前督促方式,引导义务人自动履行,建立小额诉讼快速立案、高效审理、有效履行的全流程工作联动机制。
第二章 立案受理
第八条 【适用范围】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三万元以下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标的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一般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九条 【案件类型】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案件;
(二)图片类、音乐作品类著作权侵权纠纷(被告主体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的除外);
(三)涉及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追偿权纠纷;
(四)保险合同纠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五)其他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金钱给付类纠纷。
第十条 【不适用范围】 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涉港澳台民事纠纷;
(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当事人对异议未进行举证的除外;
(五)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纠纷;
(六)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纠纷;
(七)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第十一条 【简单给付案件标准】 简单金钱给付案件应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其判断不以单一诉讼请求为唯一标准。
第十二条 【标的额确定】 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根据原告在登记立案时诉讼请求的本金或争议标的金额确定。
第十三条 【前调引导】 标的额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金钱给付类且无本细则第九条情形的案件,立案人员、诉前调解人员或送达人员应当通过前置宣传程序、发送《小额诉讼推荐适用确认书》等措施,引导当事人填写并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十四条 【先调转立案】 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及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诉前调解期间为三十日,经庭长审批,可延期三十日。诉前调解未成功的,应当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审理。
诉前调解阶段发现案件存在本细则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立案时可以直接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立案。
第十五条 【程序告知】 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以及当事人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答辩举证期限、送达、管辖、审理方式,一审终审、再审权利等事项予以列明。《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的送达回证需附卷留存。
第十六条 【案件标注】 诉前调解案件中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按照现行诉前调解案件案号编列方式编列案号。
第十七条 【案件移送】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立案庭应于立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卷宗材料扫描后将案件移送至速裁庭。
第十八条 【保全案件流转】 当事人在起诉时一并申请财产保全的,由立案庭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定。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在七日内完成对案件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及做出裁定,并将案件纸质和电子卷宗移送至速裁庭。
第三章 案件审理
第十九条 【分案排期】 速裁庭应于系统接收案件起二个工作日完成系统分案,分案人员分案后应当立即通知审判人员或辅助人员。
送达组人员应于系统分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系统排期,同时开展送达工作。
第二十条 【简化送达】 送达组人员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送达方式,包括诉讼平台、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号、QQ号、支付宝账号,下同)等简便方式,并做好工作记录和留证。就特定案件中简化送达的具体方式及效力,送达人员可以与审判人员或辅助人员沟通确定。
第二十一条 【送达确认】 当事人应当在诉前调解、起诉、答辩或审理时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即时通讯账号等联系方式,明确是否同意电子送达以及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送达地址应详细具体准确,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受诉讼文书的电话号、传真号、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等电子送达地址。
立案人员、诉前调解员、送达人员、审判人员应当在立案登记、诉前调解、送达、审理阶段,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引导当事人确认电话、短信、即时通讯账号、电子邮件、传真、诉讼平台等简便送达方式。
第二十二条【约定送达】 物业服务合同、信用卡纠纷等特定类型化案件件的程序性法律文书可依据前期合同中书面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其他案件有约定的,也应当适用。
第二十三条 【答辩举证期】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经审判人员充分释明后,当事人自愿缩短或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的,可予准许,审判人员可定日开庭审理或即时开庭审理。
诉前调解未成功的案件,经审判人员充分释明后,当事人自愿缩短或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的,对该案件即时转立民初案件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审判人员可定日开庭审理或即时开庭审理。
第二十四条 【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及时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异议不成立的,口头或书面裁定驳回,按照原定开庭时间开庭审理;异议成立的,书面裁定准许,取消庭审,移送案件。
第二十五条 【程序异议】 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规定,应当在开庭前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审查。
第二十六条 【简便传唤】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可采用电子送达的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并可灵活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和方式。
采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的,应当采用电话录音、视频确认、身份认证、送达留痕、系统反馈等方式确认传唤和送达的效力。
第二十七条 【网络庭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可指导当事人或证人采用在线视频等在线方式进行庭审,并且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第二十八条 【简化庭审】 在庭前书记员已核实出庭人员身份,已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庭审纪律、诉讼权利和义务、四项明示等内容的,庭审时可以不再核实和告知,但应简要宣布经核实的各方出庭人员身份、询问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告知本案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原则上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案件要素进行庭审,及时、准确地归纳和确认案件审理的要素事实和争议焦点,对各方无争议的事实,结合相关证据直接确认;对有争议的要素事实逐一进行陈述辩论,举证质证,调查询问,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
第二十九条【一次开庭】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可视案件情况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或召开庭前会议,固定争议焦点和关键事实。如无特殊情形,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确需再次开庭的,不得超过2次。
第三十条【庭审笔录】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经法院释明,当事人同意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替代庭审笔录。
需要制作笔录的,审判人员应当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有争议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归纳,并记入笔录。
第三十一条【庭审录音录像】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案件,条件具备的应全程录音录像,并将录音录像资料附卷留存。
第四章 程序转换
第三十二条 【小额转简易】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由审判人员口头或书面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一)当事人认为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
(二)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且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
(三)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案件标的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
(四)当事人提出反诉的;
(五)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当事人对异议未进行举证的除外;
(六)审理中发现当事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
(七)其他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小额转普通】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审理中发现以下情形的,经速裁庭庭长审批后,口头或书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案情疑难复杂,并且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二)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
(三)民事法律行为严重违法,需要决定是否给予民事制裁或移送侦查机关立案处理的。
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的案件,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的,审判人员应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口头或书面裁定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电话告知的应当制作工作笔录并保存录音。
第三十五条【程序衔接】 审判人员在庭审时发现案件存在本细则第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的,可当庭口头裁定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可不中断,案件继续审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在开庭后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应当再次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同意不再开庭的除外;转换为普通程序且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应当再次开庭审理。
第三十六条【效力延续】 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后,按照相应程序继续审理。
程序转换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已实施的诉讼行为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案件退回】 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后,适宜速裁的,由原审判人员按照相应程序继续审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审判人员发现该案存在本细则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且不适宜速裁的,在签收小额诉讼案件卷宗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经速裁庭庭长审批;三个工作日以上未超过一个月的,经速裁庭庭长、分管院领导审批,可将案件退回立案庭分流至专业化审判庭。
立案庭收到退回案件后在一个工作日内按本院分案规则将案件分配至专业化审判庭。
第五章 案件裁判
第三十八条 【口头裁定】 原告在审判中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准许撤诉的,可以口头裁定,不制作裁定书,但应在庭审笔录或庭审录音录像中予以完整记载。
第三十九条 【当庭裁判】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一般应当庭作出裁判并说明裁判理由。被告未到庭的案件,应当制作裁判文书并简要载明裁判理由。
当庭裁判案件的文书,一般应在开庭当日送达,至迟不晚于开庭后五日送达。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应当告知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地址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并计入笔录。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四十条 【定期宣判】 定期宣判案件,宣判后立即发给裁判文书,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第四十一条 【简便宣判】 对于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可以采用裁判文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等简便方式进行宣判。
第四十二条 【履行期限】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判决主文中履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日。
第四十三条 【文书简化】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应积极使用令状式、表格式、要素式等简化裁判文书。
当庭裁判且裁判理由已在庭审笔录中载明的,裁判文书可只记载案由、案件适用程序、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法律依据、裁判主文及不执行裁判的法律后果等。调解书、撤诉裁定书可省略诉、辩称及法院查明事实部分。
当庭履行的案件,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在庭审笔录或庭审录音录像中予以完整记载,可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第四十四条 【智审系统】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案件,应使用智审文书系统生成庭审笔录、制作裁判文书。
第四十五条 【审理期限】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和调查取证期间、处理管辖异议期间、中止诉讼期间,履行审批手续后可在审限中扣除。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要延长审限的,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四十六条 【裁判效力】 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判决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之日生效。
第四十七条 【案件归档】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采用简化方式送达的,应当提交相应的送达证明材料。
调解或撤诉的案件没有制作结案文书的,应当在归档时填写无结案文书说明。
第四十八条 【裁判送达】可直接电子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第四十九条 【诉讼费用】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诉讼费用按《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确定的简易程序案件标准收取。
小额诉讼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后,当事人应补交诉讼费用。
第五十条【结案归档】 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电子卷宗应当随案同步生成,并积极探索电子卷宗为主、纸质卷宗为辅的归档方式。
采用简化方式送达的,应当提交相应的送达证明材料。调解或撤诉的案件没有制作结案文书的,应当在归档时填写无结案文书说明。
第六章 再审、执行
第五十一条 【督促履行】 审判人员应于送达判决书、调解书时一并送达《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告知不及时履行的不利后果,督促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
第五十二条【随案执行】 具有随案执行条件的小额诉讼案件,审判人员应当加强引导,提升案件自动履行率。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达成调解的,一般应当即时履行。
第五十三条【快速执行】 未能随案执行的小额诉讼案件,由执行局小额诉讼案件快执团队负责执行工作,对于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执行完毕。
第五十四条【再审】 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文书样式】 本实施细则附件中的文书样式供参考使用,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优化调整,并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十六条 【条文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