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诉前调解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立案大厅诉调对接履行以下职责:
(一)、诉前引导调解。群众起诉要求诉讼立案解决纠纷的,应详细询问相关情况,包括纠纷内容、纠纷形式、纠纷发生地、住址等情况,以信赖的方式引导群众到人民调解组织、矛盾调解中心等地解决纠纷;
(二)、立案前调解。对在当地或者有关组织不利解决纠纷,或群众要求在法院解决纠纷的,告知其在立案前进行调解,经导疏分流,由专、兼职调解员组织在立案前进行调解。
第三条 诉前调解案件范围:
(一)、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只是给付时间和金额有争议的抚养、赡养、抚育案件及劳动报酬案件;
(二)、双方争议不大的确认或者变更收养关系案件;
(三)、遗产范围和继承关系明确的继承案件;
(四)、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损害赔偿案件;
(五)、房屋租赁、借用、代管纠纷案件;
(六)、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的借贷纠纷案件;
( 七 )、双方当事人均在本地,可以适用诉前调解的。
(八)、其他适用诉前调解的简单民商事纠纷案件;
第四条 诉前立案登记后,调解员以电话、信件等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征询双方意见,同意诉前调解的,及时组织调解。
第五条 立案大厅诉调工作应在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工作,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要求申请司法确认的,由立案庭予以确认;调解不成功的,移交速裁庭或业务庭审理。。
第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时试行。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