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建立科学甄别分流机制,实现审判管理系统智能分流为主,人工分流为辅,科学高效甄别分流案件。
案件立案后的当日,最长不超过二个工作日,程序分流员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将简单案件分给调解速裁团队审理。调解速裁团队接收案件后,应当向当事人发送“案件速裁告知书”。
第二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的案件;
(2)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
(3)送达无障碍;
(4)程序分流员认为是简案的。
第三条 当事人根据案件情况填写基本情况、财产分割表等相关案件要素表,经立案庭甄别后,以下情形可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1)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督促程序案件;
(2)未预交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的案件;
(3)小额诉讼程序案件;
(4)离婚后财产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银行卡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追偿权纠纷、劳务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5)各方当事人自愿申请采取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
(6)适宜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1)新类型案件;
(2)有涉外因素的;
(3)与破产有关的;
(4)重大、疑难、复杂的;
(5)起诉时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或者被告不在本省辖区内的;
(6)社会影响大、容易引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
(7)属于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
(8)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
(9)其他不宜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
第五条 刑事简单案件范围:
(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采用速裁方式审理: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
(三)适宜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刑事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宜采用速裁方式审理: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聋、哑人, 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采用速裁方式审理有异议的;
(五)其他不宜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
第七条 执行简单案件范围:
(一)通过财产查控,银行存款、股票、支付宝账户等可以足额清偿债权的案件;
(二)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可以驳回强制执行申请的案件;
(三)可以通过向有关机关、单位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结的行为执行案件;
(四)其他简单易执、易结案件。
第八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民商事、刑事案件,一般应当在二十日内审结,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采用速裁方式办理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执结,最长不超过四十五日。
第九条 对于分流到调解速裁团队的案件,原则上不能退回,承办法官认为分流有错误的或者分流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不适宜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但最长不应超过分流后的第十五日书面报请立案庭同意后,退回立案庭重新分流,程序分流员应在当日将案件重新分流至相应的审判团队:
(一)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
(二)需要追加当事人的;
(三)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勘验、鉴定、审计、评估的;
(四)需要中止审理的;
(五)属于社会舆论关注度高,或者有涉诉信访可能的;
(六)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的;
(七)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八)其他情形致使案件不适宜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
上述重新分流的案件,审限连续计算。调解速裁团队退回的案件不得超过所收案件数的 20%。
对于分案至调解速裁团队的案件,调解速裁团队书记员须在1天内取走纸质案卷。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