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关于强化网上立案便民服务的若干规定(试行) 吉青法字〔2021〕8号

发布时间:2021-05-10 15:16: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网上立案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进一步提升立案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水平,搭建我市跨层级、跨区域案件网上立案平台,开创青原区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新局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法院网上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网上立案工作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以争创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站服务”的集约化诉讼服务机制为目标,加快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现代化建设,努力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诉讼服务。完善网上立案容缺受理机制、加快推动跨层级、跨区域协作立案、自助立案等便民立案机制,实现诉讼服务“就近能办、同城通办、异地可办”,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诉累。 

第二章 案件网上立案平台 

    第三条 案件网上立案平台是指申请人按照要求准备起诉材料,并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的在线功能模块提交至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专司网上立案人员通过在线阅读、电话等方式查阅起诉材料,完成案件受理工作的一种快捷便利的立案方式。 

    第四条 实行网上立案的案件类型为一审民商事、强制执行、国家赔偿申请、民商事再审案件,可探索实行其他特殊类型案件的网上立案。 

    第五条 立案庭为网上立案的职能部门,应指定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本院网上立案工作。 

    第六条 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减少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诉权滥用现象的发生,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应审慎核对网上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基本信息、起诉原因、诉讼目的、证据材料等立案要点。 对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通过网上立案在线功能向申请人提交应补充材料的清单。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等方式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做好释法引导工作。 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以网上答复为主,也可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其他形式进行答复。利用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其他形式进行答复的,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并在网上立案系统注明回复时间、方式及主要内容。 

第三章 容缺受理机制 

    第七条 对原告或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案件、小额诉讼案件及系列案,允许网上立案申请人在提交网上立案申请时,只上传起诉状(申请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诉请的主要依据以及能确定管辖法院的材料,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诉状,对与案件事实争议等有关的其他材料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在本次网上立案时扫描上传。 

    第八条 针对普通民商事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起诉书、当事人的主体材料、主合同、与管辖争议有关的材料及证据清单,其他涉及实体争议的证据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可容缺的参考材料详见附件) 针对执行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网上立案平台只上传交申请书、主体材料和申请执行依据的首页和主文,其他执行依据中记载事实理由的页面、不必要的评估报告等材料可不在网上立案平台上传。 

    第九条 对通过网上立案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将完整的证据材料以及其他与诉讼相关材料的电子版上传,申请人可以不再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第四章 跨层级、跨区域协作立案机制 

    第十条 凡依法属于本院城区及基层法庭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就近选择向立案庭或基层人民法庭提交立案申请。对于到我院法院提交立案申请的,应协助申请人在网上立案系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我院收到跨区协作立案的起诉(申请)材料后,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在起诉(申请)书上注明受诉法院。 对符合当场立案条件且应由本规定第十条所涉法院管辖的,应协助申请人向受诉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为申请人提供代为接收、转送起诉(申请)材料服务,向申请人出具《青原区人民法院跨区协作立案材料接收凭证》。对符合立案条件,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条所涉法院管辖的,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及递交材料。 对缺少跨区协作立案材料的,一次性全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在补齐相关材料后,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对申请人提出的跨区协作立案的起诉(申请),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可当场指引申请人先向受诉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等受诉法院通过网上立案审核后,请申请人根据受诉法院意见处理。 

第五章 时限 

    第十二条 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网上提出的立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处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当日将案件转入内网审判业务数据库,生成正式案号并分案,分案后当日通过系统向申请人发送加盖法院电子印章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缴纳通知书》等材料,明确告知当事人正式案号、查询密码、业务庭的经办法官等信息。 

    第十三条 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后,负责网上立案工作人员超期未完成的,系统将发送提示短信进行提醒。各层级领导应加强管理督促,确保及时处理网上立案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日常网上立案案件立案管理工作由我院立案庭负责,技术系统的运行保障工作由我院综合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期限按照法律规定均从次日起计算,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青原区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规定相抵触的内容,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与本院以往规定不一致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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