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业务部门及审判团队:
为顺利开展诉调对接工作,针对前期我院委派、委托和邀请调解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再次明确相关工作内容及工作流程,请按此办理。
一、关于委派、委托和邀请调解的概念及特点
(一)委派调解。委派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对属于其受理范围并享有管辖权的民商事案件,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将案件委派给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特点:将案件交给受委派的调解员,由该调解员主导调解工作,自主安排调解时间、地点和方式,法院可作指导。
(二)委托调解。委托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立案后或进入审理后,发现案件因具有某些特别的情形,由某个调解组织或调解员进行调解更有可能妥善化解纠纷,因而将案件委托给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特点:将案件交给受委托的调解员,由该调解员主导调解工作,自主安排调解时间、地点和方式,法院可作指导。
(三)邀请调解。邀请调解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或调解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若由某个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协助调解更有利于调解协议的达成,因而邀请相关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参与调解。特点:不将案件交给被邀请的调解员,由法官安排调解时间、地点和方式并主导调解工作,被邀请的调解员协助法官进行调解。
二、工作流程
(一)委派调解流程:立案诉讼服务中心对来法院起诉的当事人进行引导,当事人同意立案前进行调解的,由立案诉讼服务中心将案件材料复印整理后移送诉调对接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填写《委派调解函》随同案件材料一并移交给当事人选定的特邀调解员或法院指定的特邀调解员,由该调解员对案件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填写《委派调解回复函》及《案件调解情况登记表》并随同案件材料退回诉调对接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立案诉讼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案件手续。
(二)委托调解:民商事案件承办法官(如案件尚未移送到业务庭室或审判团队,立案法官作为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委托给特邀调解员调解的,可以填写《委托调解审批表》(见附件1)报审判团队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签后,将该表连同相关案卷材料移送诉调对接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填写《委托调解函》随同案件材料一并移交给受委托的特邀调解员,由该调解员对案件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填写《委托调解回复函》及《案件调解情况登记表》并随同案件材料退回诉调对接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及时将调解结果反馈给承办法官并退回案卷材料。
(三)邀请调解:民商事案件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调解的,可以填写《邀请调解审批表》(见附件2)报审判团队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审签后,将该表发送给诉调对接中心,由诉调对接中心负责联络受邀请的调解员。受邀请的调解员按照《邀请调解审批表》上确定的调解时间,提前到诉调对接中心签到并领取《邀请调解函》后,再接受承办法官的安排参与调解。如需再次调解的,可由承办法官自己联系调解员进行,调解员无需再到诉调对接中心签到。调解结束后,承办法官应将调解结果反馈给诉调对接中心。
三、工作要求
(一)委派、委托、邀请调解案件均由诉调对接中心负责联系调解员,业务庭室(或审判团队)及案件承办人均不直接联系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邀请调解第二次以上的除外),凡未经诉调对接中心联系调解员的,诉调对接中心一律不予记载。
(二)《委托调解审批表》、《邀请调解审批表》应完整填写,委托、邀请调解的原因要详细叙明。“承办人意见栏”要写明承办人建议委托或邀请某某调解员或调解组织,如无意向性意见,可写明请诉调对接中心指定调解员或调解组织。
(三)既是法院特邀调解员又是人民陪审员的调解员,对其接受过委派调解的案件,不得再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诉调对接中心联系。联系人:郭真,电话:0796-8186659。
特此通知
附:《委托调解审批表》、《邀请调解审批表》样式。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