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司法惠民、惠企相关举措,更加科学合理地做好诉讼费用收取及退费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适用减半收取诉讼费用的简易程序案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按照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
(二)标的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经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含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及其他类侵权纠纷案件;
(三)标的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四)标的额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的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其他合同类纠纷;
(五)特别程序案件(选民资格案件除外);
(六)督促程序案件;
(七)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八)婚姻家庭纠纷(分家析产纠纷除外)。
第二条 立案受理时,减半预收诉讼费用的案件随案发放《减半预收诉讼费告知书》,载明案件应收数额、减半预收数额及减半理由。
第三条 承办部门在审理中裁定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应当在送达裁定书的同时向原告送达《诉讼费补交通知书》,通知其补交的诉讼费金额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审判委会员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