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
(一)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二)收费标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申请人不再预交。
二、执行费缓、减、免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限于自然人)可申请免交执行费: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申请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三、被执行人申请缓、减、免执行费程序:
(1)到当地有关部门开具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执行费申请书》,提交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案件承办人初步审核,同意后报局长审核;局长审核同意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