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原大队关于协助查控被执行人机动车辆的实施意见 吉青法字〔2021〕22号

发布时间:2021-12-18 09:36:33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完善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原大队根据《江西省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工作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

    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需要到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原大队(以下简称区交警队)协助办理机动车辆查询、查封、扣押、移交、过户等工作时,需两名执行人员携带本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进行办理。

    二、区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机动车辆,应向区交警队提交协助查询车辆通知书。协助查询车辆通知书应载明需查询内容:

    1.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或者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提供公民身份证号码);

    2.车辆的基本情况(车牌号、车型、颜色);

    3.有无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查封、扣押的情形;

    4.是否设定有抵押等他项权利。区交警队填写出具书面查询回执。

    三、区法院需要公安交警部门协助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机动车辆的,应向区交警队提交协助查封车辆通知书并附执行裁定书。区交警队应及时予以协助查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书面回执。

    四、区法院请求交区交警队协助扣押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与程序:

    1.凡提请协助扣押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辆,区法院须已在公安交警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实施查封。

    2.区法院须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扣押车辆通知书。

    3.区法院定期委托区交警队办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机动车辆,情况紧急时可即时办理。

    五、区交警队对人民法院符合上述条件的协助扣押车辆请求进行审查、登记后,应及时安排予以协助布控、扣押。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区法院承担。

    六、区交警队将车辆扣押后应立即通知法院。

    七、区法院与区交警队现场交接扣押涉案车辆时应全程录音、录像与指挥中心实时连线。具体操作规范为:①向被查扣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出示工作证及执行公务证。②向被查扣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出示执行依据、扣押执行裁定书以及给公安交警部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③核对被扣押车辆基本信息,车辆牌照号、行驶证、车钥匙等。④向实际驾驶人或被执行人,送达相关法律文书。⑤制作询问笔录,询问实际驾驶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以及实际驾驶人与被扣押车辆的关系(实际驾驶人非被执行人的)。⑥与实际驾驶人共同查验确定被扣押车辆状况,包括外观是否有损坏、车内物品情况、公里数、汽油数量,尤其核查车内是否有贵重物品。查验全程应当录音、录像。查验完毕后,由实际驾驶人对查验结果签字确认。

    区法院应向协助扣押的公安交警出具查封、扣押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共同查验核对被扣押车辆的状况,包括车辆外观现状、车内物品,随车车钥匙等,进行移交。共同在扣押车辆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八、区法院在接到区交警队移交扣押车辆通知后,应当及时到区交警队办理扣押车辆的交接事宜。

    九、办理移交扣押车辆,区法院须有两名以上执行人员共同前往,并向区交警队出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

    双方应对扣押车辆状况及随车物品登记造册。双方共同在移交回执上签字确认。

    十、区法院不能在2 4小时内到达区交警队办理扣押车辆交接手续的,区交警队可对扣押车辆予以放行。

    十一、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等原因,不需要继续扣押被执行人车辆的,区法院应当及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区交警队部门停止协助扣押,及时撤销布控措施。

    十二、区法院、区交警队就协助查控被执行人机动车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分析研判。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青原大队

                                                        2021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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