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惩戒失信人 老赖主动交欠款

  发布时间:2015-01-06 10:26:52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惩治“老赖”, 提升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日前,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运用信用惩戒措施,对被申请人楚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促使其积极履行法院生效判决。

    楚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楚雄经济技术开发区某住宅小区开发商,2007年8月该公司通过挂牌方式取得楚雄市区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9年6月,该公司对该项目二期工程开工建设,工程于2010年12月竣工后交付使用。之后,该公司在申请办理房产证过程中,楚雄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发现该公司存在超规划许可建设行为, 2013年3月6日,楚雄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对该公司超规划许可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后向楚雄某房地产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2013年3月27日,楚雄开发区规划建设局针对楚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法扩建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该公司违法收入3388131.34元,并处74653.50元罚款。2013年4月12日,该公司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5月31日,楚雄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楚雄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的行政处罚决定。2013年7月4日,楚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复议决定,将楚雄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诉至楚雄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楚雄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11月21日,楚雄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楚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楚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3年11月30日向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2月24日,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楚雄某房地产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楚雄开发区规划建设局于2014年3月31日向楚雄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罚没款共计3462784.84元。在执行过程中,楚雄市法院多次传唤该公司,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该公司一直拒不到庭,也拒不履行义务。执行员通过多方调查发现,该公司原办公地点系其租赁办公,现已由他人经营。该公司也于2014年9月9日未经人民法院同意,擅自将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逃避法院执行。之后,市法院通过云南省人民银行、建设局等查询该公司账户信息及财产情况,对该公司在银行的保证金80余万元予以冻结。2014年11月4日,楚雄市法院再次向楚雄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告知其如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将对其予以信用惩戒。2014年11月7日,楚雄市法院在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下,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该公司在收到再次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后,主动到法院处理案件,请求法院暂缓将其纳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同时主动交纳执行款100000.00元,并承诺每月交纳50000.00元执行款,同时将积极与申请执行人云南楚雄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局进行协商,争取早日执结此案。

    该案通过将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逃避债务的被申请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人员名单,进行失信信用惩戒,促使被执行人从逃避执行到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体现了司法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下一步执行工作中,市法院将进一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充分利用信用惩戒措施,强化执行方法,破解执行难题,让“老赖”无处藏身。

责任编辑:秦苑轩        

文章出处: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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