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区人民法院关于裁定受理吉安市吉航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公告
本院根据傅冬梅的申请于2023年4月28日裁定受理吉安市吉航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西鹭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吉安市吉航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经审查,本院决定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吉安市吉航型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5月28日前,向吉安市吉航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35号吉福苑商场附2-01室,联系人:刘茂球会计师13879673332,邮编:3430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吉安市吉航型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吉安市吉航型材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5月29日上午9时在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青原区人民法院关于裁定受理吉安市西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公告
本院根据谭利民的申请于2023年4月28日裁定受理吉安市西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西求正沃德(吉安)律师事务所为吉安市西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经审查,本院决定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吉安市西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5月28日前,向吉安市西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安青路2号老干部宿舍三栋,联系人:陈茜律师15779631155,邮编:3430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吉安市西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吉安市西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5月29日上午10时30分在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青原区人民法院关于裁定受理吉安市吉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公告
本院根据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区供电分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4月28日裁定受理吉安市吉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申请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区供电分公司书面推荐,本院同日指定江西赣深律师事务所为吉安市吉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经审查,本院决定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吉安市吉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5月28日前,向吉安市吉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平园路9号金光道大厦22楼,联系人:邓可律师13755499886,谢小婷律师13766215855,邮编:3430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吉安市吉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吉安市吉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5月29日14时在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青原区人民法院关于裁定受理吉安市港富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的公告
本院根据刘玉平的申请于2023年4月28日裁定受理吉安市港富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为吉安市港富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经审查,本院决定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审理。吉安市港富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5月28日前,向吉安市港富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粤商大厦B座15楼,联系人:代路路律师18370620862,邮编:3430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吉安市港富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吉安市港富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5月29日15时30分在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