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关于终结吉安市吉航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程序的公告
(2023)赣0803破1号
2023年4月2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傅冬梅的申请,裁定受理吉安市吉航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西鹭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2023)赣0803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吉安市吉航型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现已将可分配的财产分配完毕,对未尽事宜已经作了合理安排,破产程序应当终结。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2023)赣0803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吉安市吉航型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案程序终结后,管理人继续履行职务,待未尽事宜完结后,注销工商登记等。如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破产人有应当追回的财产,或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关于宣告吉安市西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吉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港富制衣有限
责任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
(2023)赣0803破2、3、4号
2023年4月28日,本院分别根据申请人谭利民、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区供电分公司、刘玉平的申请,裁定受理吉安市西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吉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港富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西求正沃德(吉安)律师事务所、江西赣深律师事务所、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查明,经管理人清产核资,吉安市西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吉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港富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无法清偿破产费用及到期债务,不存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可能。本院认为,管理人以吉安市西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吉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港富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提请本院裁定宣告吉安市西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吉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港富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宣告吉安市西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吉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港富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