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投资者是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一级指标,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务,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江西某实业公司与王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江西某实业公司主要从事农副产品销售,王某为该公司的原股东。王某在成为江西某实业公司股东期间,利用其股东身份,多次在公司提货,但均未付款。王某退股后,双方经结算,王某共计拖欠江西某实业公司货款101350元。江西某实业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将王某诉至青原区法院。
本案经该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王某在签订调解协议后三个月内付清江西某实业公司全部货款10135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利用其股东身份,多次在江西某实业公司提货,但却一直拖欠货款,影响了江西某实业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了江西某实业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案通过调解,有力维护了江西某实业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