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关于终结吉安市泽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
(2023)赣0803破6号
2023年6月14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吉安市泽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查明,经管理人清产核资,吉安市泽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无法清偿破产费用及到期债务,不存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可能。本院认为,管理人以吉安市泽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提请本院裁定宣告吉安市泽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宣告吉安市泽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并终结吉安市泽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关于终结吉安市青原区声威达塑胶制品厂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
(2023)赣0803破7号
2023年6月14日,本院根据申请人谭小平的申请,裁定受理吉安市青原区声威达塑胶制品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吉安文山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查明,经管理人清产核资,吉安市青原区声威达塑胶制品厂无财产可供分配,无法清偿破产费用及到期债务,不存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可能。本院认为,管理人以吉安市青原区声威达塑胶制品厂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为由提请本院裁定宣告吉安市青原区声威达塑胶制品厂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宣告吉安市青原区声威达塑胶制品厂破产并终结吉安市青原区声威达塑胶制品厂破产清算程序。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参照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程序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仍可就其未获清偿的部分向投资人主张权利。吉安市青原区声威达塑胶制品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王声立,故吉安市青原区声威达塑胶制品厂债权人可就未获清偿部分要求吉安市青原区声威达塑胶制品厂投资人王声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