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意见

发布时间:2023-06-08 12:09:55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提高破产审判质量的通知》要求,规范破产审判案件管理、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健全破产案件审理机制,促进破产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紧密结合破产案件参与主体众多、社会影响面广、廉政风险较大的特点,切实担负起破产审判领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消除办理破产案件中的廉政风险隐患,促进公正廉洁规范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2.目标任务。根据破产案件中破产审判人员既要依法行使司法裁判权、又要行使破产事务管理权的特点,依据法官权力清单和职权事项,找准找全破产案件重点岗位、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点,加强破产案件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破产案件流程监控、质量把控的无缝对接,努力提升及时发现和防控廉政风险的能力水平,着力构建权责清晰、风险明确、全程覆盖、预警及时、有效管用的破产案件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3.工作原则。一是坚持廉政风险防控与破产审判规律相结合。要紧紧围绕执法办案这一中心,把廉政风险防控融入到破产审判业务和破产审判管理全流程,认真梳理和完善破产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加强对关键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二是坚持依法办理破产审判案件与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相结合。对于政府协调推动的重大破产案件,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和政府支持,切实履行司法审查职责,对于重大破产案件要及时向党委报告争取支持,必要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协调。三是坚持预防为主与依法惩治相结合原则。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薄弱环节的,应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对于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应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既要严格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又要注重依法保护破产审判人员的正当权益,防范和减少办案风险。

    二、工作重点

    4.破产案件存在裁量权集中、利益诱惑大、违纪违法隐蔽性较强等特点,要对以下方面的廉政风险进行重点防控:

    (1)在破产案件立案受理阶段,要把好破产申请裁定受理关。破产审判业务部门在收到立案部门移送的破产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依法审查,积极运用听证程序,广泛听取债务人中小股东、职工、债权人等的意见。对于涉及属地大型企业的破产案件,还应当积极报告、充分听取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2)在破产案件办理阶段,要时刻注意审查债务人是否存在逃废债嫌疑,对于破产企业重大资产去向不明的,要责令债务人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会同执行部门,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积极查询债务人财产。要把好债权审核、资产审计和资产评估关,高度重视债务人、相关利益主体等反映的情况,依职权加强监督、克服消极腐败风险;

    (3)在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阶段,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做好管理人选任工作。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破产审判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或有关主管部门等介绍、推荐社会中介机构。对于采用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尤其要做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要邀请本院廉政督察部门全程进行监督。此外,还要防范同一管理人在同一法院集中高频次同时办理破产案件所带来的廉政风险;

    (4)在确定和调整管理人报酬阶段,要综合考量管理人的实际工作量、在破产案件中发挥的实际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理人报酬,以降低破产成本。对于管理人确需要调整报酬的,要积极引导债权人会议与管理人进行协商;

    (5)在破产重整投资人引入及重整方案批准通过阶段,破产审判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介绍或推荐重整投资人。要依法保障利害关系人行使知情权,并强化对债务人、第三方机构或者相关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在重整方案批准通过阶段,要加强对破产审判人员的管理,严防出现破产审判人员与管理人、债务人、重整投资人等串通合谋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主要措施

    5.强化廉政教育。深入开展廉政教育,引导破产审判人员全面认识自身面临的廉政风险,增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坚持把廉政教育贯穿于破产审判人员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全过程,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6.紧盯关键环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文件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纳入“四类案件”进行监督管理。要充分认定破产案件的高度复杂性和敏感性,对于凡是符合“四类案件”构成标准的破产案件,一律进行监督管理。尤其是在破产案件的立案受理、管理人指定和报酬确定、债权审查确认、财产变价方案、引入重整投资人等重要事项上,院、庭长要切实负起监督职责,聚焦破产审判权力集中的关键环节,着力解决法律适用不统一、裁量权行使不规范等问题。

    7.加强案件监管。破产审判业务部门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监管,深入分析破产案件存在廉洁风险的环节点位,对案件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应当在案卷和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实现办案信息全程记录、司法活动完全留痕、办案风险实时提示,有效提升主动发现不规范、不廉洁司法行为的能力。要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填报制度,将制度要求落到实处并严格落实破产审判人员的记录报告责任。

    8.强化检查监督。要把破产案件办案廉政风险防控作为司法巡查、审务督察、破产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纳入高质量发展工作考核指标体系,采取自查、抽查和评议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出现的问题。

    9.建立“一案双查”机制。对于案件审理问题与违纪违法问题交织的破产案件实行“一案双查”,既要整治破产案件办理、破产工作管理问题,又要查处从事破产审判的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并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1)破产办案工作“一案双查”的线索来源:

    ①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党政机关反映或转交;

    ③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④司法巡查、破产督查或审务督察中发现的问题;

    ⑤院领导、破产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等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重点督办事项;

    ⑥涉破产重大突发事件、舆情事件;

    ⑦其他途径发现的涉破产审判问题。

    (2)破产办案工作“一案双查”的办理程序:

    ①程序启动。破产审判业务部门应当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收集、筛选“一案双查”线索,提请破产审判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与督查部门会商;督查部门收到涉破产审判举报投诉的,也可以作为“一案双查”线索与破产审判业务部门会商,经会商决定是否启动“一案双查”程序。

    司法巡查、审务督察或破产专项督查中发现的线索,由司法巡查组、审务督察组或破产督查组提出意见,提交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启动“一案双查”程序。

    ②线索交办。决定启动“一案双查”程序后,破产审判业务部门应联合督查部门进行办理并限定办理期限。

    ③线索办理。收到“一案双查”线索后,应立即由破产审判业务部门和督查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④调查报告。应在指定期限内上报“一案双查”调查报告,报告应包含调查经过、查明的事实、问题分析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3)“一案双查”联合调查组的工作方式:

    ①调卷审查,通过查阅卷宗检查审判程序是否合法、及时、全面;

    ②系统检查,通过破产审判信息化平台系统查看节点录入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节点超期、数据造假等情形;

    ③听取当事人意见,通过电话约谈、走访面谈等方式与案件当事人或信访人沟通,了解诉求及案件审理情况;

    ④内部谈话,约谈相关破产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合议庭成员等相关人员,了解案件办理和监管工作情况;

    ⑤其他方式。

    (4)破产审判业务部门和督查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形成“一案双查”结论后呈请联席会议进行会商,并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形处理:

    ①终止督查。经督查,破产案件办理工作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办案程序违法行为、管理不规范,且破产审判人员不存在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办案纪律的,终止督查。

    ②通报限期办理。发现案件存在消极办理情形的,应当予以通报,并在指定期限内推进审理进程等;发现审判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或漏洞的,可以要求限期改进;

    ③法官惩戒线索移送。经过督查,发现涉案破产审判人员存在不当行为,但该行为尚不构成违纪违法的,可以视情运用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理。可能涉及法官惩戒线索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层报省法院法官惩戒工作办公室;

    ④违纪行为处分。发现破产审判人员存在违纪违法等问题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关法院或职能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⑤通报、约谈及纳入考评。经“一案双查”发现破产审判工作存在需要整改的典型问题,以及对“一案双查”工作开展不力的,可依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约谈办法》《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督查督办规定》启动督查督办、约谈工作机制责令整改。

    四、工作要求

    10.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加强破产案件办案廉政风险防控纳入党组织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统筹抓好落实。党组书记、院长要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高度重视破产案件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及时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对于重要问题、难点问题要亲自抓、亲自管,切实把责任落到底、落到位。分管院领导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带头查找破产案件办案廉政风险,牵头制定和落实防控措施。破产审判业务部门要严格落实本部门审判人员的办案廉政风险防控责任。

    11.加强破产审判队伍建设。要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坚持破产审判正确政治方向。大力加强破产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全面提升破产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进一步完善破产审判专门考核体系,为破产审判人员干事创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2.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组织人事、督查、审判管理与破产审判业务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强化廉政风险监督管理,形成防控合力,共同做好破产案件办案廉政风险排除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司法办案中存在的廉政风险,定期研究分析破产审判办案违纪违法案件,总结教训,发现薄弱环节,提出对策建议,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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