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投资者】青原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发布(五)

发布时间:2023-07-25 11:43:56


    保护中小投资者是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一级指标,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务,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林某琛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15日,某科技有限公司登记设立,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王某明,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由经理林某琛负责经营管理。2016年9月6日,王某明委托律师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王某明(持股25%)、陈某燕(持股25%)、张某云(持股25%)、林某琛(持股25%)发出《关于通知召开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函》,提议并决定召开股东临时会议。2016年10月16日,某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临时会议,出席会议的有王某明、陈某燕的委托代理人保某全及张某云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敏,会议形成《股东会决议》,主要内容为:一、重新选聘王某明为公司的经理(实际经营管理人),立即免去林某琛的经理职务;二、原经理林某琛立即向王某明移交工作(移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公司开户许可证正本、与公司银行账户有关的密码器与U盾等、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公司合同专用章、公司财务专用章、公司发票专用章、公司成立至今的财务账册及公司相关往来文件、公司开票系统及余票等);…。后林某琛未履行。某科技有限公司向青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林某琛立即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公司证照(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正本、与公司银行账户有关的密码器和U盾等、公章、法定代表人印鉴、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公司成立至今的财务账册、与公司相关的往来文件、公司开票系统及余票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均由林某琛负责,王某明等其他三位股东均未参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也由林某琛雇佣并发放工资,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有关证照及财务资料由林某琛通过公司财务人员实际占有并控制。2016年10月16日,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免除林某琛经理职务并要求林某琛返还其持有的某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证照等物品的决议,该决议对林某琛具有约束力,林某琛应将其控制的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证照等物品返还给某科技有限公司。故裁判林某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正本、公章、财务专用章、银行账户有关的密码器和U盾、发票开票系统和剩余空白发票、公司成立至今的财务账册等文件资料。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司实际经营人(股东)在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免除职务,原经营人拒不履行股东会决议,继续侵占公司证照拒不返还时,公司依法享有请求其返还的权利,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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