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投资者是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一级指标,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务,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林某与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注册资本1200万元,法定代表人王某。林某为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3.6%。2019年10月18日,林某向某公司发出《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申请书》,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会计账簿。2019年11月1日,林某签署《保密承诺函》。之后,某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供林某查阅。2020年1月8日,林某向某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某公司收到函件后三日内向林某提供以下资料:自2009年至2018年经营期间的全部财务会计资料(含内、外账);提供2009年至2018年经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等。该邮件于2020年1月9日被签收。收到该邮件后,某公司未向林某提供相关材料。林某故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某提供上述原始凭证、文件材料供林某或其委托的会计师、律师在林某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查阅。
典型意义
实践中,会计账簿往往无法真正反映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因此,如果不允许股东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将无法真正保证股东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而导致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落空。本案通过赋予了中小股东有权查阅原始会计凭证,保护中小股东的知情权,避免可能存在的大股东暗箱操作、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