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投资者是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一级指标,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务,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某快运营业部与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某快运营业部与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某快运营业部向青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依法对某公司的不动产及银行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与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多次联系,督促其履行义务。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计划6次还清款项。2023年3月2日,某公司第一次给付某快运营业部案款3万元后再未给付运费款。执行干警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一方面与被执行人沟通,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承担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告知被执行人目前存在的困难。经办案人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某公司一次性给付案件款15万元,该案得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中,如机械化地对企业厂房、设备进行处置,不利于企业经营发展,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必须得到保护。故该院在兼顾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做双方当事人工作,通过释法明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成功推进案件执结,既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又不影响被执行企业的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