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证券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6 09:13:11


    为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优势,进一步创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全院证券纠纷在线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主要目标】建立运行证券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应当坚持以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标,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化解矛盾,提升证券纠纷化解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条【基本原则】开展证券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应当坚持自愿、 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依法依规、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作范围】证券纠纷在线诉调对接的工作范围为:属于青原区辖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证券业务及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主体违法违规产生的民商事纠纷。

    第四条【调解的引导】对属于上述范围的证券纠纷,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 立案法官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适宜在线调解的,应当向当事人宣传在线调解优势,引导当事人主动选择在线调解解决纠纷,并向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相关信息材料导入在线调解平台,予以在线调解。

    第五条【调解的申请】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提交立案材料时或者在立案后单独或者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在线调解申请,适宜在线调解的,予以在线调解。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在线调解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身份信 息、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申请事项、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效联系电话、诉讼文书电子送达地址等。

    第六条【调解的受理】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接受在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受理在线调解申请。被申请人不接受在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依线下调解程序办理调解案件。

    第七条【调解员的产生】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特邀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无法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员主持调解。调解员应当将起诉状、证据等诉讼材料送达被申请人,将调解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需要到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室开展工作的,提前一天联系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安排。

    第八条【调解前的准备】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应当指导双方当事人安装软件、试用网络调解系统。调解员、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案件确定的时间登陆网络调解系统。

    第九条【调解的程序】调解时,调解员应当在线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确定无误后开始调解。经调解员许可,原告可以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被告可以陈述调解意见。

    第十条【证据的提交】调解过程中,经调解员许可,当事人可将证据拍照、 扫描或直接提交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线展示给各方当事人。实物证据及不宜在线提交的证据,调解员可以另行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

    第十一条【调解协议】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诉争纠纷基本事实和争议事项;

    (三)调解结果和协议生效条件。

    调解协议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由特邀调解组织的调解员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还应当加盖特邀调解组织印章。签名和盖章可以采取在线确认或线下签章等方式。

    第十二条【调解期限】在线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从调解员收到案件时起算。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除外(原则上总时间不超过 60 日)。

    诉中委托调解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十三条【终止调解】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调解不成功的,特邀调解组织应及时终止调解程序:

    (1) 调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且不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

    (2)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

    (3)其他导致调解程序终止的情形。

    第十四条【调解结果】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的,由人民法院审查;未达成调解协议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审理的,移交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办理立案手续或移交相关审判业务庭进行审理。

    第十五条【调解协议的确认】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第十六条【不予确认的情形】在线调解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

    (六)其他不能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确认条件的, 应及时将不予确认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及时将不予确认的原因、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调解建议通报江西证监局、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以及受委托的特邀调解组织。

    第十七条【卷宗管理】在线调解案件实行电子卷宗归档,调解员应当录制在线调解过程,保存在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材料,制作在线调解电子卷宗。当事人提交的纸质材料一并放入纸质卷宗。

    第十八条【调解员的培训】人民法院应通过讲座、培训、组织旁听庭审、案件研讨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定期邀请证监部门、证券期货业协会派人对法官进行证券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调解费用】接受法院委托或邀请进行调解的案件,特邀调解组织不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保密义务】人民法院和特邀调解组织对各自接触到的案件相关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本院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试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8月16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