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投资者】青原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发布(九)

发布时间:2023-08-23 11:30:35


    保护中小投资者是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一级指标,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务,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青原区某电器批发部与史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青原区某电器批发部诉称:其批发部经营首尔品牌电器等材料的批发零售业务。2014年至2016年期间,史某多次在其处购买电器等货物,某电器批发部要求史某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29199元。法庭审理中,某电器批发部只提供了未经史某签字确认的销售登记单、销售单以及史某未确认货款金额的电话录音。诉讼中,青原区法院依法对史某进行询问,其自认拖欠某电器批发部货款23200元。

    青原区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但从某电器批发部提供的史某未签字确认的销售登记单、销售单及电话记录来看,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史某拖欠青原区某电器批发部29199元的主张,故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现史某自认拖欠货款23200元,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判决史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某电器批发部拖欠的货款23200元。

    典型意义

    某电器批发部因提供的销售登记单、销售单及电话记录未经史某签字或电话确认,面临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为维护某电器批发部的合法权益,青原区法院多次与史某沟通,要求其查看自己的账目,确认欠款金额,并依法对史某进行询问,据此作出裁判,从而有效维护了某电器批发部的合法权益。通过这个案例,提醒广大中小投资者在经营过程中,应提高自己的证据意识,及时完善证据,以更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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