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投资者是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一级指标,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务,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朱某平与钟某平、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因承包吉安市青原区富田镇某道路护坡建设工程,自2022年6月25日至2022年10月22日期间多次向朱某平购买水泥,货款共计34971元。钟某平为某建筑公司雇请的现场管理人员。2022年7月25日,朱某平与钟某平签订合同,双方对水泥价格、付款期限及逾期利率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后钟某平只支付了10800元,剩余水泥款24171元一直未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朱某平向青原区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钟某平、某建筑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该院依法对钟某平、某建筑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冻结后,该院及时召集三方进行调解,并成功达成调解协议:钟某平为某建筑公司的管理人员,不承担付款承担;由某建筑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朱某平货款24171元。此外,因某建筑公司需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该院依朱某平的申请解除了钟某平、某建筑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影响某建筑公司的正常经营。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等,以起到督促被告积极参与调解、保障后期能够顺利执行到位等作用。本案中,通过财产保全,快速地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在履行完毕后,第一时间解除对被告的保全措施,不影响被告公司的正常经营,做到案结事了,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切实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