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青原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的要求,充分发挥府院联动职能,保障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工作平台各项工作分类施策、运行顺畅,制定本意见。
一、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要研究联动机制建设、年度工作计划、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及需要提交全体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研究解决破产处置中遇到的工作难题。
(二)联席会议涉及一般事项协调处理的,由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或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办公室召集;涉及重大事项需要协调处理的,由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
(三)联席会议对研究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并抄送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无缝对接、落实到位。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办公室应加强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跟踪落实,定期通报情况,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拖延应付导致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并报告区政府。同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企业破产案件处置,可在府院联动机制下设立专案处置工作专班,由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确定区法院和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参加,集中力量处置具体破产案件。
二、专题磋商工作机制
(一)根据《青原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工作方案》工作任务的要求,府院联动工作平台设立专题磋商机制,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专题,破产企业涉税处理专题,破产企业土地、房产处置专题,破产企业重整专题,破产企业变更、注销专题,重整企业信用修复专题,打击逃废债专题,破产企业案件经费保障专题等。
(二)专题磋商会议由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办公室召集,主要讨论处置专题所涉事项的一般操作规范。会议形成的专题处置方案,会商单位可以联合发文或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联合发文或会议纪要对本区范围内破产案件相关事项处置具有规范指导意义。
(三)专题磋商会议(含个案磋商)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三次,如遇专题所涉事项政策调整,需对前期形成的规范性文件作修改的,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办公室可临时召集召开磋商会议。
(三)会商单位联合发文或会议纪要,由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办公室草拟,各会商单位联合签署后下发各成员单位,并报市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三、个案磋商工作机制
(一)个案磋商由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法院提请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办公室召集,案件办理法院提前将个案中需要磋商的问题报送各会商单位,根据案件需要可通破产管理人参加个案磋商会议。
(二)个案磋商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针对个案形成的工作方案对本区其他破产案件不具指导、参考意义。
(三)个案磋商形成的会议纪要由会商单位联合签署后,应留存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办公室备案,办案法院应将会议纪要存卷备查。
青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