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在执行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以温情和耐心感化了失足浪子,使即将刑满释放的被执行人陈某当场向申请执行人道歉,承诺出狱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2012年6月,陈某因诈骗魏某人民币二十余万元人民币而被判决入狱五年,并依法承担赔偿魏某十八万元人民币的义务。因陈某在狱中服刑,被害人魏某虽然赢了官司,却一直拿不到赔偿款。2013年12月11日,魏某向兴宁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经多方查询,确认陈某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因此陷入难以执行的状态。即便如此,执行法官仍没有放弃实现魏某的合法权益,先后多次到监狱做陈某的思想工作,并经常电话联系监狱询问陈某的状况。今年12月12日,执行法官通过询问监狱得知陈某将于2015年3月刑满释放,法官认为可以陈某即将重新回归社会为切入点,对其进行教育感化,促进执行和解。为此,执行法官于当天来到陈某服刑的监狱,与陈某谈话谈心,劝其从履行生效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做起,以诚信的态度重新回归社会。
当天,陈某被法官的温情劝导感化,愿意在法官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魏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承诺出狱后依法履行债务。而申请执行人魏某也被法官的耐心和责任感打动,愿意体谅陈某当前与社会脱节的难处,自愿给予陈某一个较为合理的还款期限。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协调下,在互谅互让的温暖氛围中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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