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的举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31 17:25:47


广大干部群众: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政法工作会议、法院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止、坚决纠正领导干部及其他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根据上级法院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当您发现领导干部、司法工作人员违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请您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电话举报:0796-8186296(24小时)

    信件举报:违反“三个规定”举报箱(青原区法院门口)

    信件举报通讯地址: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邮编343009

    互联网举报:可通过邮箱(qyqfy420@163.com)进行举报

    一、举报范围:

    (一)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方面

    1.在线索核查、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以上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和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

    1.在线索核查、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4.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5.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6.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7.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8.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9.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10.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11.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以上所称“司法人员”、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和工作的人员。

    二、保密规定

    我院将根据法律规定严格保密举报人相关信息,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单位透漏举报人的有关信息。

    三、责任追究

    (一)对举报的线索,我院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查证,对不积极查证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从严处理。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透漏有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在举报中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我院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办案人员遇有领导干部、司法工作人员或内部人员私自过问、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应当一律如实填写《过问案件办理行为登记表》,直接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必要时可越级向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若不及时填写上报,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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