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2年11月,某政府为实施某大桥等基础设施建设,批准吉安市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市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获得某地4000亩土地的开发、建设、销售、转让等处置权。2003年4月,吉安市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112.68亩土地转让给吉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价格为16万元/亩,总价款1802.88万元。按照《土地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书》约定,吉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定金200万元,于签订合同一个月内支付土地款600万元,吉安市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该600万元土地款后一个月内为吉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吉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土地转让价款。2003年8月,在吉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累计支付800万元土地转让价款及90.165万元契税后,某局根据抄告单为吉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了土地转让手续并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112.68亩,土地用途为综合用地。2003年,全国开展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认定吉安市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非法成立的公司,其开发用地属违规协议出让。根据全国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要求及省政府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检查验收组对中心城区经营性项目用地协议出让提出的问题和处理意见,2003年12月28日,某政府印发某决定,决定依法收回协议出让给吉安市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以挂牌方式另行组织出让。为此,由吉安市某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而来的吉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某地112.68亩土地使用权须依法收回。吉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其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有异议,多次到上级部门反映。为此,有关部门多次召开会议协调,研究处理意见,但最终未解决该土地问题。某政府与吉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收回吉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形成历史遗留问题。
(二)裁判要点
为解决该历史遗留问题,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吉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某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经吉安市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主持调解,于2022年7月19日就前述土地历史遗留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签订后各方共同申请向法院对前述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此后,法院依法对前述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三)典型意义
2022年8月24日,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发布的法发〔2021〕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行政诉前调解书对经吉安市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调处的吉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局、某管委会等关于某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涉标的额1个多亿元,成功化解了20多年来的矛盾纠纷,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