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53人诉吉安市某局责令限期拆除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刘某等53人与吉安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各自租赁了该公司开发建设的吉安市吉州区某小区中的房屋。2019年12月,某局对吉安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其开发建设的吉安市吉州区某小区中的多栋房屋存在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打乱审定的规划布局、大幅突破容积率和建筑密度、降低绿化率等违法违规行为而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前述房屋中的53户租户对前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局对吉安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二)裁判要点
法院收到前述起诉状后,发现该系列案的起诉人的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以某局作出的案涉决定的行政相对人系某小区开发商即吉安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虽然起诉人与开发商存在租赁关系,双方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起诉人作为承租人的相关权利可以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加以主张和救济,其与案涉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为由,不予立案。后起诉人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三)典型意义
该案成功消除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隐患,为社会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