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六)

发布时间:2023-11-03 00:20:21


    吴某诉泰和县某镇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4日原告吴某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要求泰和县某镇某村委会、该村某组公开相关村务事项。2021年12月10日,原告将律师函寄送给被告泰和县某镇,请求被告督促某镇某村委会、该村某组公开相关村务事项,并书面答复原告,但被告收到该律师函后,只是电话告知该村村民委员会和原告沟通处理公开查阅相关村务事宜,后被告未予以跟进事情进展。至原告提起诉讼至今原告未得到被告答复,故诉请判决被告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履行督促职责。

    (二)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某镇某村民委员会等在被告所辖范围内,因此被告对某镇某村委会等的村务公开等活动依法有监督职责。故被告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村务公开监督的法定职责。本案,原告向某镇某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在某村委会等未实施公开的情况下,向被告邮寄《律师函》,被告已于2021年12月14日收到《律师函》,但原告至今并未收到其要求该村村民委员会、某镇某村某组村务公开事项的文件或答复,属于违法。

    被告称其已督促村委会在2021年11月30日泰和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将《关于广东某律师所及朱某律师就我村向贵所委托人吴某(系我村村民)开展村务公开一事的回复的函》寄送给原告律师,因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回复函》至今尚在派件中,原告律师也否认收到,《律师函》也是要求直接将相关申请事项答复等给原告,故应视为未回复。同时被告称村干部多次电话联系原告来复印查阅相关文件,但原告自己没来,因原告申请村务公开的事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本应在村委会或村小组公开,因此,就算在原告没来领取、复印等情况下,如被告督促村委会等依法以张贴等方式公开,可视为对原告的申请公开事项予以答复,但被告无证据证实已对原告申请的村务公开事项已予以公开。故被告的上述辩解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的行为应确认为违法,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职责责令村委会等村务公开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泰和县某镇人民政府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责令泰和县某镇某村委会、该村某组对原告吴某寄送的律师函要求公开的事项依法予以公开。

    (三)典型意义

    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就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依法判决确认被告违法并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对行政机关未依法、不正确履职行为起到司法监督作用,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职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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