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发现吴海宁现在在家中,而且他是开着小轿车回来的……”近日 ,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的莫法官接到了当事人李志球的电话,立即通知一名法警,二人迅速驱车赶往吴海宁家中,并 “扣押”了吴某的小轿车,最终使吴某履行了义务。 2010年9月15日,吴某向李某借款50000元人民币,约定2011年6月归还,并称会支付5000元人民币的利息,李某基于双方的关系,同意借款并且不要利息。但是还款期限到后吴某只归还了5000元,尚欠45000元却一直找借口不还。交对李某是避而不见。2012年9月20日李某将吴某诉至金城江区法院,法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5日开庭并当庭进行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确定由吴某于2013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45000元欠款。但是调解书确定的还款期到后,吴某还是不还钱,还将手机号换了,李某到他家中也找不到人。李某于是于2014年3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金城江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到吴某家中送达执行通知书,了解到吴某这一年多来一直在外地,很少回家。承办法官立即着手调查吴某的财产,经法官调查发现,吴某并无银行存款,但有一辆本田飞度牌小轿车,但是小轿车也不在家中,于是承办法官将吴某所有的本田飞度牌小轿车予以查封。由于无法找到吴某本人,也没有小轿车的下落,该案一时无法执行。执行法官告知李某多了解吴某的行踪,与法院配合,一有消息立即通知法院。2014年12月3日下午,莫法官接到了李某的电话,立即赶到吴某家中,成功将吴某堵在家里,并将车辆被查封的情况告知吴某,同时将车进行扣押开回了法院。
最终,吴海宁拿着45000元钱到法院,请求法官做李志球的工作,让其放弃逾期利息,李志球知道后,表示能顺利拿回欠款,他已经很满意了,至于逾期利息就算了,就当买个教训了。至此,该案得以和解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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