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吉安市青原区鸿鑫炭质页岩矿有限公司、吉安和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0 09:55:25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赣0803破2号 

    本院根据李兴文的申请于2024年4月10日裁定受理吉安市青原区鸿鑫炭质页岩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西瀛文律师事务所为吉安市青原区鸿鑫炭质页岩矿有限公司管理人。经审查,本院决定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吉安市青原区鸿鑫炭质页岩矿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5月10日前,向吉安市青原区鸿鑫炭质页岩矿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新天地2单元2401-2501室;联系人:傅雯浈律师13617069852;邮编:34300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吉安市青原区鸿鑫炭质页岩矿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吉安市青原区鸿鑫炭质页岩矿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5月11日上午9时在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赣0803破3号

    本院根据江西鹏吉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4月10日裁定受理吉安和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为吉安和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经审查,本院决定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吉安和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5月10日前,向吉安和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青湖大道2-24号;联系人:罗艳萍律师13607962211;邮编:33160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吉安和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吉安和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5月11日下午2时30分在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日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