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遭厄运索赔近18万 法官“算账”促和解

  发布时间:2014-12-15 11:19:15


    刘某初中毕业后到砂场务工仅三天,不幸惨遭厄运,维修搅拌机时致右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索赔近18万。近日,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大兴法庭组织双方庭前调解,当场对照法条给双方当事人“算账”,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刘某诉称,2013年5月4日,他在被告唐某和张某合伙开设的砂场务工,在维修搅拌机的过程中致右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事发当天被送到昭通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后转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累计住院104天,其损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请求判决二被告赔偿他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75668.04元。

    被告唐某、张某辩称,原告刘某在其合伙开设的砖场务工时受伤属实。但刘某受伤后,他们立即将其送至昭通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十天后转至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住院治疗。在此期间,他们交纳了全部医疗费用,并安排了食宿。后因双方闹僵,才没有垫付医疗费等费用。二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刘某后期自行支付的医疗费、鉴定费以及误工费,但认为刘某诉求中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计算不合理。

    承办法官接手本案后,分别向原、被告两方询问案情,耐心听取他们的陈述,同时从生活情理和法律关系两方面为其做思想工作,分析采用调解方式和判决方式解决本案的优劣。针对双方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等费用的计算有分歧,承办法官当场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法条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宣读和讲解,为他们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在明确法律依据后,法官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求一笔一笔的计算、核实,扣除二被告先行垫付的部分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引导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法官的耐心,感动了当事人,法官的讲解,让当事人明明白白。最终,双方同意在计算的数额基础上“去零取整”,达成和解协议:由二被告连带补偿原告刘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一切损失共计108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9元,原告刘某自愿负担。至此,又一桩对簿公堂的纠纷,让法官化解于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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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苑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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