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5日上午,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东龙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诉标的为7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当场握手言和,矛盾当场化解,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原告李某锋与被告曾某亮于2012年经朋友介绍相识,2012年3月25日被告曾某亮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李某锋借款10万元,原告李某锋于当日即刻叫其妻子将10万元汇入被告曾某亮的账户内。被告收到原告妻子转账到其账户的10万元借款后,即写下一份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原件记载:今借到李某锋人民币壹拾万元,借款期限壹年,利息按月2.5%支付,每季度支付一次利息。被告向原告借款10元投资生意后,生意开始越做越红火,被告曾某亮也按照约定每个季度支付给原告李某锋7500元利息。2014年1月30日,被告曾某亮偿还了3万元本金给原告李某锋,剩余的7万元本金尚未归还。被告偿还3万元本金后,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原告一直没有催被告还款,被告则仍然遵守双方的借款约定按2.5%月利息每个季度支付给原告李某锋,原告依然接受被告支付的利息,双方默认借款展期。2014年4月,被告曾某亮的生意因经营不善亏本,又欠下不少债务,无法再支付利息给原告。原告得知被告经济状况后,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但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2014年10月20日,原告因经营汽车修理店,急需大笔资金,迫于无奈,他向覃塘区法院东龙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曾某亮还钱。
东龙法庭受理此案后即刻联系被告,但其电话均无人接听,无奈之下主办法官只好亲自到其家中将应诉材料送达给其母亲。送达过程中主办法官还特地嘱咐其母亲,务必让被告与法庭联系,以便法庭进一步了解案情。送达之后,主办法官仍一直联系被告,但均无法联系。11月25日上午,被告主动联系法庭工作人员,并告知法官其会按时参加开庭。被告曾某亮到法庭后,主办法官并没有立刻开庭,而是先向其询问了案件的相关情况,被告曾某亮虽然承认借款事实,但情绪激动,称其一直支付了高额利息给原告,现在因经济困难,根本无法立刻偿还欠款本息。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曾某亮理应归还借款,但同时考虑到曾某亮现在的经济状况根本无法还款,如作出判决后,曾某不积极履行义务,原告的债权依然得不到保障。为化解双方的矛盾,主办法官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决定为被告争取半年的还款时间,但为了能让被告更加主动的遵守承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主办法官同时想到了若被告不按时还款应支付违约金给原告这一调解方式。承办法官根据这一调解思路,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经过数小时苦口婆心的劝说,摆事实,讲道理,让原告理解到被告的苦衷。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定于2015年5月30日前还清,尚欠利息从2014年4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还清之日止,如被告不按期还清借款,则按应还款本息的20%支付违约金给原告。
至此,该案通过创新的调解方式得以圆满解决。“调解是审判的艺术”,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调解的方式结案本身具有的省时、省力、节省司法资源、灵活、高效的特点,使案件调解相对于判决本身所具有的优势得到充分、有效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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