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这么远能来到这里,我一定做好堂弟的思想工作,让他尽快履行赔偿义务”。覃大叔热情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说。第二天,被执行人覃某的父亲和覃大叔早早来到法院,将向同族兄弟们凑齐的履行款亲手交到了申请执行人手中。中年丧子的申请执行人欣慰地紧紧握住了执行法官和覃某父亲的手,连声感谢,三双手紧握的画面让旁人不禁动容。 这起不幸的事故发生在2013年4月20日,覃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覃进某沿209国道由覃塘往武宣方向行驶,甘某驾驶多功能拖拉机超载装载货物同向在后行驶。当覃某停车让对向来车先行后,未注意观察同车道后面车辆便重新起步实施左转弯,甘某发现后采取措施避让过程中拖拉机车头右侧与摩托车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覃某受伤,覃进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5月22日,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甘某和覃某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覃进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覃某与覃进某是同学关系,两人均未满十六周岁,且覃某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由甘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剩余的部分由覃某承担10%,其监护人承担未尽监护责任的70%,覃进某自行承担20%。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甘某均很快履行了赔偿义务。覃某及其监护人未履行赔偿义务。覃进某的父亲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考虑到该交通事故造成申请执行人亲人死亡,造成申请执行人需受中年丧子之痛,执行法官在收到该案的第一时间先电话与被执行人联系,覃某父母表示事故发生后,其儿子覃某也受伤住院花费了一定的金额,现住家庭实在困难,一次性拿不出这么多钱,希望法院给予一周时间向亲朋好友凑钱。一周后,覃某及父母没有自动履行赔偿义务也没有电话回音。覃某的手机处于关机状态。
2014年11月20日,执行法官驱车前往被执行人覃某的家中想进一步了解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家位于东龙镇最偏远的三六村六袍屯,而六袍屯又处在三六村的最高点,即要到达覃某的家必须上山越湖。一路上山路陡峭,没铺设有水泥路,单线行驶,遇前方来车需等待让其先行,八十多度山路转弯危险重重,经过5个多小时,执行一行人终于达到目的地六袍屯。但状况又出现了:一进村,一大群虎视眈眈的黑土狗闻到生人的气息就围着警车“汪汪汪”怒叫不止。正当不知如何是好时,走来两个面相和蔼的大叔,大叔轰走黑土狗后,执行法官向其说明来意,无巧不成书,这位大叔刚好是覃某父亲的同堂兄弟,大叔热情带路指认到了无人在家的覃某家,并代收了通知书等材料,同时表示对法院法官爬山涉水远道而来执行工作,非常理解和感动,一定与同族长辈们一起努力做其堂弟的劝说工作,让其尽快履行赔偿的义务。第二天,他们早早来到法院,出现了上述感人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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