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被执行人遭司法拘留

  发布时间:2014-12-05 11:31:30


    11月24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被执行人江景军拒不履行当地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当地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日。

   2012年9月的一天,被执行人江景军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资江桥自西向东行驶,行至昭陵西路地段,因交通意识淡薄,与停放在路旁的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三轮车车上搭乘的姚睚严重受伤,后交警部门认定江景军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伤者姚睚与江景军多次协商,未能解决赔偿问题,后姚睚诉至双清法院。双清法院通过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江景军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姚睚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37000元。

    判决生效后,江景军未履行义务。姚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多次给江景军做工作,劝说江景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江景军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并口口声声以“债我认,我没钱,家里条件困难”为由,拒绝还款。后执行人员经过详细调查,江景军是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于是依法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此举不仅显示了法律的威严,树立了法院形象,而且也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秦苑轩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