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惨遭车祸 法院人性执行巧解恩怨

  发布时间:2013-09-14 10:06:48


    青原法院网讯  免费搭载朋友,是生活中常见的事。可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好意同乘”就将面临法律拷问。9月13日,青原区人民法院成功执行和解一起因“好意同乘”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1年11月30日,家住青原区富田镇云楼村的罗兴计驾驶其所有的轿车搭乘张赵孙、刘玉平及其女儿刘捷一行四人,从吉安上高速往广东方向行驶,行驶至赣州信丰服务区休息时,罗兴计将车辆交给仅有2个月驾龄的刘玉平驾驶。车驶至龙河高速公路27KM+700m赣粤收费站时,刘玉平见人多车多,一时紧张误将油门当刹车,撞上收费站的安全岛,致使乘坐在车上的张赵孙、罗兴计等三人受伤,车辆及高速公路设施也受损。2011年12月20日,江西省交警总队直属五支队第四大队认定,刘玉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赵孙、罗兴计不负事故责任。

    经法院审理,罗兴计搭乘张赵孙、刘玉平及其女儿刘捷一行四人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构成了法律上的“好意同乘”,即“搭顺风车”。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并不能因“好意同乘”而免责,法院遂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驾驶员刘玉平和车主罗兴计各承担该起事故60%和40%的赔偿责任。罗兴计、刘玉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审理查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两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5月向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申请人的妻子情绪十分激动,每天来到法院哭诉,称其丈夫瘫痪在床,已经成为植物人,治病花了很多钱,已经负债累累,而被执行人却分文未付,希望法院可以尽快执行,以便继续治疗丈夫。然而两被执行人却外出打工,不在家,执行人员通过多方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最终通过电话联系到了两被执行人,执行人员通过电话要求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并将申请人的家庭情况告知两被执行人,两被执行人却觉得自己免费搭乘朋友才出的事故,没想到好心竟然出了坏事,要赔偿那么多钱实在是很冤,而且也没有那么多钱。被执行人罗兴计的女儿2012年考上珠海一所大学但因为经济原因而没有去上大学。

    面对两被执行人的不愿意配合,执行人员并没有放弃,而是努力解开双方的心结,反复做双方的工作,希望案件可以圆满解决。终于,经过执行人员多次的做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两被执行人同意在端午节期间回来解决该案件,也希望法院可以做申请人的工作,大家可以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最终,在6月11日,执行人员召集双方来协调,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相互体谅对方的难处,被执行人罗兴计本着与申请人张赵孙的同学情谊,愿意承担更多的责任,而被执行人刘玉平确实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的妻子考虑到实际情况,也作出了让步,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罗兴计偿付34万元,在2013年9月15日前支付20万元,在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5-7万,剩余款项在2014年年底前全部付清;被执行人刘玉平偿付25万元,在每年的9月15日前给付5万元;如两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则放弃剩余款项和利息,否则按判决执行,两被执行人之间的执行款相互之间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和解协议达成之后,执行人员更是积极督促两被执行人尽快履行,9月13日一大早,两被执行人均提前将第一笔执行款带到法院,执行人员随即将执行款送往申请人家中,当申请人的妻子拿到执行款时激动地说道:“谢谢法官给我们带来救命的钱,三年来我没有一天是安心的,总是担心他的病情,现在终于有钱可以治疗他的病了,我安心多了,谢谢法官,今年可以过个团圆开心的中秋节了。”(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秦苑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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