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法官,我们同意搬出,谢谢你们一直尽心尽责地为我们着想。”2013年5月17日,经过执行人员的多番调解,青原区人民法院成功执行和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迁出案件。正所谓买卖不成仁义在,双方合作多年,因为一时意气而老死不相往来实在不值。考虑到这一点,在执行时,执行法官没有一味的采取强制搬迁的措施,而是从情理法着手,倾心调解化解双方矛盾,让矛盾尖锐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一笑泯恩仇。
2008年8月,原告易群将其在吉安市青原区铁路生活区一间店铺租赁给被告许慧珍做生意,此后被告也一直向原告支付了租金。2011年8月,被告和原告谈好续租,原告同意并为被告经营店面支付了安装有线电视、宽带、固定电话的初装费。2012年8月,原告要求无条件收回店面,双方因转让费、维修水管等费用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被告许慧珍在判决两个月内返还原告易群店铺及房屋,并维持现状,付清租赁期间的水电等使用费用。
但是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主动搬出,2013年3月,原告易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许慧珍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期搬出公告等法律文书,并做被执行人许慧珍思想工作,释法明理,希望其主动搬出。但是,被执行人提出,她租赁店面多年,转让费和租赁期间维修费用花费了一两万,现在突然要搬出的话,要赔偿她的损失。而申请人认为法院已经判决,要按判决执行。双方坚持不肯让步,后执行人员全面分析案件后认为,如果对许慧珍采取强制搬出的强制措施,必将进一步激化矛盾,同时,搬迁程序复杂,花费的人力和财力更多,得不偿失。本着化解矛盾的理念,执行人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经数次与申请人沟通,终于促使申请人放下胜诉者的姿态,并且多次到租赁的店面与许慧珍坐在一起,了解具体情况,商谈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2013年5月17日,经过多次艰难的谈判,双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即申请人一次性给付许慧珍补偿款1500元,被执行人许慧珍在2013年5月20日前自行搬出,双方案结事了,再无争执。5月20日刚上班,执行法官再次赶赴许慧珍租赁的店面内,发现被执行人信守承诺,已经将店面腾空并已归还给申请人,至此,该案圆满执结。被执行人许慧珍也感激地说道:“之前我们都太固执了,多亏你们不厌其烦的做工作,让我明白退一步海阔天空,做人做事太斤斤计较自己也会很累。”(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