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员坚持不懈 人身损害赔偿终执行

  发布时间:2012-02-29 09:08:13


    青原法院网讯  2012年2月23日,当申请人肖金玉从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到赔偿款57515.24元时,激动的泪水在眼眶里打转并连说了三个“没想到”,没想到青原法院执行法官这样贴人心、没想到这笔赔偿款能这么快得到,没想到这笔赔偿款能一分不少地执行到位。说起这笔赔偿款的执行,还真费了青原法院执行人员不少心思。

    2009年7月被执行人罗晓辉驾驶租来的赣D54983轿车(车主系另一被执行人王春兰)与受害人肖文斌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赣D4A672(后座搭载其妻肖金玉)在吉安大桥上相撞,造成肖文斌及其妻子肖金玉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肖文斌系头部损伤和全身多处骨折、软组织挫伤,经治疗无效死亡。因受害人肖文斌与被执行人罗晓辉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执行人与受害人对此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经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罗晓辉应在5日内赔偿受害人肖文斌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计人民币57515.24元,车主王春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罗晓辉、王春兰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10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罗晓辉、王春兰玩起了“躲猫猫”,不知去向,银行也无存款,承办人员先后十几次前往执行,但两被执行人均不在家,案件陷入僵局。申请执行人肖金玉一个女人既要赡养老人,又要抚养三个未成年的小孩,生活极度困难,执行人员穷尽了各种措施也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任何信息。执行人员为查找被执行人员罗晓辉、王春兰,曾多次到两被执行人的家中做工作,但得到的答案都是一句话:“我们家中也从没有和他们联系过,不知道在什么地方。”但是执行人员没有气馁,每当有案件要到银行查询,都把两被执行人罗晓辉、王春兰列入其中一并查询。工夫不负有心人,在2011年5月终于查到了被执行人罗晓辉的财产线索,在山东淄博市周村区某农业银行有5万元存款,随即和山东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取得联系,请求他们协助扣划。但是,当法院将有关法律文书用法院特快专递邮寄到周村区法院时,被执行人罗晓辉已取走其中的4万余元。为了不惊动被执行人罗晓辉,执行人员经和申请执行人肖金玉商定,暂不扣划该笔存款。而是密切关注该帐号的资金往来情况,终于在 2012年1月发现被执行人罗晓辉银行帐上有存款20余万元。遂执行人员再次委托山东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罗晓辉在银行的存款57870.24元扣划至我院账户。至此,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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