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山区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2-02-09 09:48:06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都发生在农村山区,受经济发展条件的制约,部分群众的法律知识相对欠缺,山区案件执行难问题显得较为突出。为此,笔者通过对山区执行案件的特点、形成执行难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找出破除山区案件执行难的对策不能仅仅是依靠法院的单打独斗,更应从提高法律意识、坚持党委领导、强化各部门执行工作合力入手以开拓山区执行工作的新局面。

    一、山区执行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涉及山区的执行案件进行分析,发现该类案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执行案件涉及的地域较广、离法院的路途较远、交通不便,当事人从居住地到法院坐公交车最长需要近3个小时;二是被执行人多为农民,无固定收入,特别是现在无地农民逐年增多,可供执行的财产更是少之又少,严重缺乏自动履行能力;三是被执行人居住较为松散,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家中常无通讯工具,执行法官通知、寻找被执行人存在较大困难;四是被执行人因居住环境的影响,所受教育较少,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不强。 

    二、山区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是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致使法院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现在,在山区农村的被执行人因无地可种,经常外出务工。涉及诉讼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外出不归。由于这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流动性又很强,回家时间也不固定,执行人员很难找到。 

    二是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法院无法执行。执行人员因对被执行人的情况一无所知,在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线索的前提下,很难摸清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影响案件执行。 

    三是因地处山区的被执行人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其心理存在误区,妨碍案件执行。有些被执行人打算进入执行程序后与申请人再讨价还价,以和解方式减少履行金额;有些被执行人害怕法院执行自己的财产,或是害怕法院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干脆不到庭、不露面,躲避执行;还有些被执行人认为自己反正没钱,对法院爱理不理,不配合法院查实其实际履行能力。 

    四是申请人在申请执行过程中的偏激心理在一定程度上为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了障碍。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三类。第一是认为法院是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也是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机关。被执行人的情况应由法院去查,自己既然到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对自己债权等权利的实现是责无旁贷的,如果自己拿不到钱,一定是法院的问题。有的当事人甚至干脆直接找法院要钱,将法院当作债务人对待。第二是认为法院一旦依法中止执行,以后法院就不会再执行了,于是为使法院继续执行而不断纠缠。第三是认为自己如果不听从某些执行员的和解意见,法院可能就不执行其案件了,于是只好违背自己意愿同意执行和解。 

    五是被执行人确实经济困难,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法院执行的案件中,许多被执行人家里财产除了房屋之外,别无所有,连基本生活都难以保障,根本就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破解山区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为了有效地解决当前涉农山区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使广大山区群众自觉学法、守法、护法,促使当事人树立正确的执行意识,主要包括守法意识、风险自担意识。唯有如此,才能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守法意识,即当事人应自觉遵守法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否则要承担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如支付罚金、刑事制裁等。明确执行程序只是法律对权利人权利实现的一种救济程序,而不是作为权利人实现权利的必经程序。 

    风险自担意识,即让当事人明白,一个案件能否得到执行,执行到什么程度,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而无法执行的风险,实质是双方当事人交易风险的延续,是申请执行人最初选择交易伙伴的结果,而不能通过诉讼将这一风险转嫁到法院身上。当事人只有具有了风险自担的意识,才会发挥权利人的主观能动性,才会知道在必要时申请诉前与诉讼保全措施,以防止执行不能情况的出现,从而彻底避免案件一旦申请执行,自己便等着收钱的消极观望现象的发生。 

    第二、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将执行工作融入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在法制观念相对落后的山区,如果当地党委、政府以及村社干部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支持,法院在当地的执行工作就无法顺利展开。在执行案件时,特别是对于重大、疑难与事关全区稳定的案件,只要法院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并得到了党委的大力关心和支持,就能使一批执行案件得以妥善解决。在实际工作中,区委政法委书记和副书记都曾多次直接参与处理相关案件,从中协调各方关系,进行周密部署,为案件稳妥执行创造了有利条件。实践证明,只要党委高度重视,政府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就有了坚强的后盾,执行难问题也就不再坚不可摧。 

    第三、强化工作合力,增进与相关部门的沟通,注重与相关部门的配合,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化解纠纷、解决矛盾,以取得执行工作的最佳效果。一是可以争取相关单位的配合,如协调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协助扣款等;二是可以争取相关专业部门的配合,如在对年龄较大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即可邀请了相关医院的医务人员及救护车参加执行,避免发生意外。对于可能涉及刑事问题的执行案件,也可争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配合,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等。三是增大委托执行工作力度。针对山区案件被执行人外出务工较多的情况,为了尽快实现被执行人权益,便于执行,法院之间应增大委托执行工作力度,并建立健全执行联络机制,受委托法院应及时执行,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应随时加强联系,以此营造一种执行声势,打消被执行人外出务工的逃债心理。 

    此外,还应进一步强化执行人员的司法为民意识,秉承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不断更新执行理念,探索适合执行山区案件的执行技巧,积累执行工作方法。如典型案件强制执行示范法,节庆日前后集中执行法等以化解山区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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