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原法院网讯 2011年12月15日上午,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像本院申请证人吴某出庭作证。
在值庭的法警杨义聪发现,在自己承办的一个民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也叫吴某,而且住址也与证人吴某属同一村委会,遂在证人吴某出庭做完证后,对吴某进行了询问,吴某见无法抵赖也就承认自己是该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法警杨义聪通过反复做吴某的工作劝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吴某当即答应履行义务并打电话叫朋友送来了6000元执行款到法院,履行了全部义务。这真是在执行中,机会往往只在一线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