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购车抵货款 两地法院促和解

  发布时间:2010-06-03 15:57:44


    江西省青原区人民法院与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相互配合,共同执行和解了一执行案件,得到了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认可和好评。

    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07年7月在中国银行吉安市分行贷款购买了一部价值50余万元的小轿车,因未按时支付按揭贷款,中国银行吉安市分行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支付贷款2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2009年6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一直未找到被执行人杨某某,也未找到按揭购买的车辆,只是由被执行人的妹妹出面归还了几万元的欠款,在执行人员一再的询问下,被执行人的妹妹提供了该按揭车辆在南昌陈某某处使用的线索,得知该线索后,执行人员立即前往南昌找到了陈某某。经调查,被执行人杨某某购车后,立即通过南昌陈某某在河南省一家公司直接用该车以抵扣货款的形式购买了一台价值55万元的机械设备,并签订了以车抵货款的协议,但该车一直未过户至河南公司。2009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吉安市分行提供线索称:河南公司人员会驾车来吉安年检,执行人员在高速公路出口处将该车依法扣押。后法院准备进入拍卖程序时,发现该车于2009年11月被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经了解,河南公司起诉了南昌陈某某并将被执行人杨某某列为第三人而采取了保全措施。青原区法院遂与河南法院取得联系,并发函要求河南法院变更保全措施。河南法院收到函后立即与青原区法院取得联系,并提出由他们做河南公司的思想工作,由河南公司支付被执行人杨某某所欠银行的剩余欠款后,该车过户至河南公司。青原区法院将该执行方案通过被执行人的妹妹告知被执行人杨某某并取得同意后,2010年6月2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与河南公司一同到达吉安,在两地法院的相互配合下,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顺利办完付款、过户车辆手续。

    至此,一个涉及跨省执行的案件在两地法院的相互配合下,顺利执行和解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吉安市分行的负责人说:“本以为这个案子的唯一执行财产都抵到河南去了,这个案子没戏了,没想到得到外地法院的积极配合,使得该案能全部执行到位,真是太感激了!”。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的两位法官临走时,也深有感触地说:“青原区人民法院的这种工作热情,让我们真正感受到全国法院是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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