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06年部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到本院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确有实际困难不能全部履行的应该说明情况,作出还款计划。有履行能力而逃避、抗拒履行的我院将加大新闻媒体曝光力度。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部委联合下发的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工商、公安、房地产管理、金融等部门、高档消费场所均应协助法院执行,对所公布的债务人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注册、高消费实行严格的审查和限制,以形成强大的执行威慑机制,促进诚信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针对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的实际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将针对部分执行案件实行悬赏执行措施,向社会征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案外人向本院举报公告悬赏的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使案件得以执结的,将给予以执行标的款5%的奖励。
    四、被执行人名单:
1、聂发凤,男,住丰城市隍城镇大庙村委会。标的:1.074万元;
2、段天远,男,住青原区值夏舍南村委会舍南村45号,标的:6.8636万元;
3、王年安,男,住青原区河东云江村委会龙江村,标的:2.48367万元;
4、王有娟,女,住吉州区竹笋巷,标的:1.67万元;
5、陈金根,男,住青原区天立花园14栋1单元301室,标的:0.35万元;
6、曾晓荣,男,住青原区富田粮管所,标的:12.541万元;
7、江西高品才艺有限公司,标的:14.873万元;
8、谢利辉,男,住青原区河东街道大路村委会长沙垅村,标的:0.3638万元;
9、吉安市宏光实业有限公司,标的:0.77314万元;
10、匡汉润、王玉珍,住青原区贸易广场西街39号,标的:1万元;
11、张细泉、刘桂凤,住青原区天玉镇平湖村委会刘家村小组,标的:2.8798万元;
12、林实根、王春凤,住青原区天玉镇平湖村委会第三小组,标的:2.8798万元;
13、周文虎,住吉州区上永叔路29号,标的:11万元;
14、邹小瑛,女,青原区文陂乡
15、曾纪健,青原区文陂乡沙湾村8组,标的:1.4399万元;
16、刘文平,青原区文陂乡
17、欧阳学文、邹六香,青原区河东街道枫塘村委会张家坊上村,标的:1.4399万元;
18、邱细花、彭辉,青原区天玉镇田心村委会田心村,标的:1.4399万元;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