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5月23日11时许,赵某驾驶从钱某处购得的旧三轮摩托车(多年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未投保交强险),在某路口将路人孙某撞伤。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未果,孙某遂以赵某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某赔付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4915元。被告赵某则以车辆购买前多年未参加年检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车辆出让人钱某为被告参加诉讼并请求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分歧】
未参加年检的车辆出让后发生交通事故,出让人应否担责?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车辆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年检责任也随之转移,出让人钱某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未参加年检的车辆,系不符合上路标准的。钱某将此车出让,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出让人钱某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不参加年检的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由该条可知法律强制规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定期进行年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6条对年检时间也作了明确规定。如果无故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行驶。这也属于广义上禁止行驶的机动车,即不符合上路标准的车辆。
二、出让不符合上路标准的车辆,出让人存在主观过错。
出让人明知机动车不符合上路标准而转让,受让人明知车辆不符合上路标准而买受且驾之上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存在严重的过错行为。钱某无故不参加年检或故意逃避年检,其在主观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且钱某也无法证明车辆在出让时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故钱某应对事故产生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未参加年检的车辆出让后发生交通事故,出让人应担责。